究竟谁不具备主体资格?


究竟谁不具备主体资格?

——滩涂二审纪实报道

/王子利

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数千亩滩涂被征疑云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温州市最大审判庭公开审理了22起涉及29家承包户的上诉案件。

与一审情形一样,偌大的审判庭座无虚席,涉及近百户家庭切身利益的村民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正是因为涉及众多村民,为了方便众多弱势群体的“民告官”诉讼,故而浙江省高院选择在温州开庭审理,这一点值得称赞。

庭审中,合议庭将本案焦点归纳为29户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此前一审法院正是认为这些农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据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

原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所有上诉人与所在地的十七个村委会所签署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滩涂承包经营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承包经营合同,因而原审22起案件的原告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这里不禁要问:为什么说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无效的呢?对此,法院并没有给出相应的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29户农民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没有这些手段和行为。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看来,原审十七个村的29户农民与各个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岂能无效?怎可说是没有法律依据呢?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成立即生效,何来无效之说!

既然合同有效,那么就表示这些农户已经取得了所承包滩涂的使用权。现在被上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擅自采取“拆除、清空、铲平、填埋”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把村民们的水产养殖场,全部夷为平地,把池塘逐一填埋,进行施工。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这些村民的利益,怎么就能说这些农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庭审中,针对被上诉人代理人继续坚称这些农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29户农民代理人之一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予以还击:说到主体资格,敢问被诉人在施工时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和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被上诉人做出的限期清场腾空的处理决定,谷辽海律师指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属于事业法人单位、具有围垦开发建设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功能职责。

而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因此“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均必须经过登记。但“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既没有经过登记或者备案,也未取得事业单位的法人许可证。究竟有没有发布限期清场通知的资格,一目了然。

针对被上诉人在这些农户承包的滩涂上所实施的泄池、清场、拆除、铲平、填埋等行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却辩解是施工行为,对此,谷辽海律师强调,根据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获取行政主管机关的《施工许可证》。而被上诉人坚称是施工行为,却又没有拿出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既然没有许可证,也就是说不具备施工的资格。

在整个二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代理人一直都坚持说29户农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对于自身是否具有这种施工的资格却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试问,这究竟是谁不具备主体资格?

庭审结束时,针对被上诉人代理人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时,本案也没有当庭宣判,对于二审法院能否公正的裁判,我们拭目以待,将继续给予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