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灰色收入”概念的必要性


  学者王小鲁等人对中国社会存在的所谓“灰色收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曾引起社会轰动效应。但所谓的“灰色收入”却是一个不确切、不准确的概念。若不能厘清所谓“灰色收入”的概念,则该研究成果产生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最近,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即将出台,关于所谓的“灰色收入”的研究分析能否对国家政策产生影响,可否为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提供依据。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所谓的“灰色收入”的概念。

  所以,为了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以利于解决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以下三个收入的概念。

  一是合法收入。是指工薪阶层的工资、奖金、奖励、福利和劳务报酬;投资收入,是指炒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亲朋好友之间礼尚往来得来的收入和通过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非法收入。是指合法收入以外的收入,即非法所得。包括贪污、受贿和索贿的收入;洗钱、贩毒和倒卖文物的收入;通过偷盗、抢劫得来的不义之财;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和买官、卖官得来的收入等。

  三是非税收入。是指存在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但不透明、也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个人收入。这种收入是客观存在,在国内外通用。因此,把它称为非税收入较为合理。包括大学生在餐馆打工的收入;劳务市场上的临时工收入;家庭服务员的所得收入;亲朋好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和扶危济困之间产生的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赠予)等。

  非税收入虽没有交纳税金,但亦属于合情合理,且在国内外都属于惯例。我在研究问题时拟把其归为合法收入之列。由于这部分收入一般数额不大,总量较少。其中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的转移支出,实际上形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二次分配,对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既管不了也管不好,也没有管理的必要。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给予宽容和理解,引导和支持。

  在厘清上述三个收入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研究所谓的“灰色收入”的概念和问题。

  所谓的“灰色收入”实际上是指除合法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其中,一小部分收入为非税收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大部分主要指的是非法收入。据学者王小鲁的研究推算:我国2008年所谓的“灰色收入”大约在5万亿左右,这确实是需要全社会和政府认真研究对待的问题。目前,大量的非法收入未被发现或已转移海外。但这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发现和解决只是时间问题,不能因为其处于灰色地带就能改变其非法性质。

  所以我认为,厘清了所谓的“灰色收入”概念,就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打击非法所得奠定了基础工作,为政府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打击非法所得提供了政策依据。

  当然,在厘清合法收入、非法收入、非税收入和所谓的“灰色收入”概念以后并不等于解决了收入分配中的所有问题。要真正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决策。而厘清各种收入的概念,则是解决问题之前提,也是研究工作之必需。

  比如,目前在公益行业尤其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存在的国有企业“高薪”问题,虽然是现行政策规定的合法收入,但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和不合理现象。就需要政府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政策予以调整。

  又如,对于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围绕权力产生的非法收入问题,就需要通过制定“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政策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严厉打击。

  而对于数量较小、规模不大的非税收入,实际上才是真正的“灰色收入”。虽然其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模糊地带,但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必需,也是解决自主择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发展服务业好处多多,亦属于人间交往之常情。真要管理起来成本很高,何必劳政府大驾亲历亲为,“出力不讨好”呢?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