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术语暨新华社规定第一批禁用词


      出版: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是一个由编辑、复制、发行三个阶段联结而成的有序的过程。

      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典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模型作品,等等。

      编辑:是按照一定的方针,设计、组织、选择和加工稿件,为复制、发行作准备的工作,也被用于指称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员或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系统列中的中级职务。编辑活动的基本特点:第一,编辑活动是在一定的方针指导下进行的;第二,编辑活动最基本的内容是设计选择,组织、选择和加工稿件;第三,编辑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出版物的复制、发行作准备。

      选题:是编辑在对采集到的信息作综合研究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读者需要而提出的精神生产课题。

      选题策划:围绕着选题开展的采集信息、思考、论证、组合等编辑劳动,即称为选题策划。这是编辑工作从酝酿到正式启动的标志。选题策划是编辑过程中发挥编辑创造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佳目标的最重要环节。选题策划须经过新生长点捕捉、总体构思、论证和决策、修订和优化等步骤。新生长点捕捉是依据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努力抓住各种能生长形成选题的新点子。总体构思是将信息采集阶段获得的、经过筛选优化的一般社会文化信息,构筑成具体的选题设想。选题论证和决策,是分析判断选题设想转化形成出版物后能否为读者所接受,出版后能否取得双佳效益,从而对选题是否列入计划作出决定。修订和优化,是在实践过程中修改、完善选题设计,使它进一步提高,更具备可操作性,更适应市场需求。

      组稿:是编辑为使选题形成稿件而落实作者并进行一系列相关工作的综合性活动。组织稿件是落实选题的重要环节,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一定的方式物色好合适作者后进行约稿或征稿;二是为使稿件能够达到或超过选题设想的水平而与作者联系并开展一系列活动。

      审稿:指阅读审查作者的原稿,并对其作出评价和选择。我国出版界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三级审稿制度。我国出版社现行的审稿制度是三审责任制。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个担任。三审依照初审→复审→终审的次序循序递进;下一审级对上一审级负责并以本审级的意见为上一审级的审稿提供基础,上一审级对下一审级制约并以本审级的意见对下一审级的审稿结果作为评判与补序。只有三审通过以后,稿件才能正式进入加工整理阶段。

     外审:是指请本出版社以外的人员审读稿件。外审并不是三审以外的另一审级,而是出版社在缺少相应专业的编辑人员时才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外审不能替代三审制中的任何一个审级。外审意见只供本社决策者参考,不能作为最终决定。

      签订出版合同:对经过三级审稿决定接受出版的稿件,出版社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及时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稿件顺利出版和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出版合同一般须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签约双方的名称,签约日期,作品名称;作者对合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保证;作者转让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所涉及的文种、期限、出版与发行地域;作者审读校样的责任;出版者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和期限;图书出版权再转让所获利的分配;作者是否转让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利;重印、再版的条伯与报酬;作者样书的赠送办法和作者的优惠购书条件;废约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对一旦发行纠纷时所用解决方式的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等。这是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保持和发展编辑与作者的良好合作关系。

     加工整理:加工整理也称“加工”、“编辑加工整理”、“编辑加工”。已决定采用的稿件,即可进入整阶段。对经过审稿决定采用的稿件,从整体到细部进行检验和校正,力求精益求精,全面优化,进一步提高稿件的内容、文字质量。

      整体设计:是根据已经定稿的稿件特点,从工艺、技术和艺术等方面对未来出版物的物质形态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就书刊而言,整体设计包括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

      发稿: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的稿件在发往制作部门安排物质生产之前所进行的技术处理。原稿经过检查整理,达到“齐、清、定”后方可发往制作部门。“齐”,指稿件完整齐全,除了正文及目录应完整外,凡有序言、图表、后记、索引、附录、内容提要等辅文的,也需完整无缺;“清”,指稿面清楚,不仅文字形体清楚,而且勾画标记也泾渭分明;“定”,指稿件内容已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为了便于复制与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发稿时必须填写征订单等各种单子。

      发稿单:是编辑部门交给制作、发行部门的有关稿件基本情况以及对整体设计、排印、发行等工作所提要求的通知单。它是制作、发行部门的工作依据,其项目包括书名,编、著、译者姓名,稿件类别,原稿字数,稿件内容和数量(原稿正文页数以及出版说明、目录、前言、附录、索引、后记等辅文的页数),读者对象,发行范围,出书日期,对整体设计、校对工作、看样等的要求,其中翻译作品的书名和原著者姓名都须附原文。

      装帧设计单:该单的项目包括书名,丛书名,编、著、译者姓名,开本,正文用纸种类,估计页码数,装订样式,内容介绍以及对整体设计等的具体要求。

     证订单:该单的主要内容是新书预告,其项目包括书名、丛书名,编、著、译者姓名,书号,开本,字数,内容介绍,主要读者对象,估计定价,估计出版时间等项目。证订单是供发行部门了解图书内容以便做好征订工作用的。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申报单:该单用于向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中国申请核发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填报的著录数据项目包括书名与著作责任者项,版本项,出版项,丛书项,附注项,标准书号项;检索数据项目包括图书识别特征的检索点和内容主题的检索点。每项下又各含几个小项,如书名与著作责任者项下含正书名、卷数、章回数、并列书名、副书名及说明文字、第一著作责任者、其他著作责任者。该申报单由CIP数据中心统一规定具体样式。

      校对:是根据原稿核对校样,订正差错,提出疑问,以保证出版物质量的工作。

      三校一读制度:“三校一读”制度的内容是:一般书刊都必须至少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重点书刊、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出版社内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校样处理:书刊稿件经过排版后打印出的少量样张,称为校样,除供校对之外,还供编辑、作者通读。编辑人员通过校样,要检查和解决原稿排版后出现的新问题,弥补加工整理或发稿的疏漏,还要处理作者的改动和校对人员提出的疑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也要进行类似的样带、校片审校。

      样品检查:是对出版试产品的质量检查。这是出版社对其出版物的最后一次质量把关。印刷厂在完成复制以后,先装订若干本供出版社检查的书(刊),称为“校书(样刊)”。责任编辑和主管领导检查样书(样刊)后,如认为合格,就可通知工厂开始成批装订;如发现问题,须请工厂暂缓装订并进行必要的处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开始大批量生产前也有类似的试产品检查。

      封面文字:是图书的面封、底封和书脊上应设置的文字,如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等。

      书名页文字:是主书名页正面、反面和附书名页上应设置的文字,如版本记录、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

     内容提要:是对图书内容和特点的简要介绍和说明。

     作者简介:是对作者的身份的简要说明。

     出版前言:是以出版社的名义,从编辑工作的角度,向读者作的交代文字。

     出版后记:是编辑完成编辑工作之后所写的方字。

     凡例:是说明书籍内容和编纂体裁的文字。

     封面宣传语:是置于图书面封、底封或腰封上,对本书作评价、推荐的宣传文字。

     序、前言:序和前言统称“序言”,是置于正文彰的独立文章。序亦称“叙”;前言亦称“引言”、“前记”、“绪言”、“写在前面”等。

     跋、后记:跋是放在书末的说明性文字,它的内容、要素与通常所说的“后记”、“附记”相似。跋是相对于序而言的,而后记、附记则是相对于前言、引言、前记、绪言等而言的。序与前言一般说明创作意图、基本内容、编撰体例和读者对象,而跋与后记则或补充序与前言之不足,或对稿件完成后的新情况加以说明,或对他人在写他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致以谢意等。

      目录:或称“目次”,是图书正文前表明该书基本内容和层次结构的部分,一般包括正文及部分辅文的标题,兼有检索性和介绍性功能。

     注释:是对图书内容或文字加以解释的总称。

     附录:附于图书正文后面的与正文没有直接关系或虽与正文内容有关但不适宜放入正文的各种材料。

      重印:重印是利用图书初版(即第一次出版)时制作的胶片(铅印时是纸型)照原样或仅作极少量修改后的印制。它的特点是对胶片基本上不作改动,从而加快了出书的速度并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图书重印,开本、书号、版式均不变,但封面、主书名页正面(扉页)可以重新设计;图书的中国标准书号条码一般也不变,但若定价有调整,则必须在原来的条码后加上附加码(整个条码需要重新申请制作)。重印书应在版本记录中标明印次,每重印一次记录一次,逐次累计。重印书的印数也是从初版第一次印刷起逐次累计。

      再版:再版是指对原书作较多、较重大的修改后重新排版制作的印制。再版的图书,不可再用原书号,必须用新的书号;除书名外,其他如封面装帧、开本、版式等都可以重新设计。再版的图书照原样再印或略作小的改动再印,称为再版书的重印。再版书重印的印次和印数,都是从初版的第一次印刷起累计。

      重版率:一个出版社全年出版的初版新书、重印书、再版书种数之和称为出书总数;出书总数中重印书与再版书种数之和所占的比例,就是“重版率”。重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出版社办得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

      开本:是表示图书幅画大小的行业用语,因为幅画是一定规格的全张纸按不同方法开切出的,故有此称。开本以全张纸开切出的数量(开数)来表示,如开切出32张,即称“32开”。

     开本规格:是指同一种开数的开本所具有的实际幅画面积。比如,长32开、正32开。

     书芯:是图书的主体,是图书中承载图书主体内容(包括正文及部分辅文)的部分。一定规格的纸张经正反两面印刷并经若干次折页后成为“贴”(一贴由若干书页折成),若干书贴套或叠贴组合装订后,即成为书芯。

      封面:也称“书皮”、“封皮”,是图书的外表部分,是包在书芯外面对其起保护作用、与书芯订口处相连并印有装帧性图文的较厚纸张。

      主书名页:是位于书芯前(如有插页,则在插页前)的一张纸,放置图书的所有属性数据。

     环衬:是设置在封面(书壳)与书芯之间的衬纸,因其以两页相连环的形式被使用,故称“环衬”,也叫“蝴蝶页”。在书芯前面的叫前环衬,在书芯后面的叫后环衬。

       附书名页:这是位于主书名页之前的一张纸,通常在双码面印刷相应文字,与主书名页正面相对应;必要时也可以使用附书名页正面(单码面)或增加附书名面的数量。

       插页:是印有与图书内容相关的图片、图像的书页。大多设在主书名页后、书芯前;也有因页数较多而置于书芯后的。

        函套:分“书函”与“书套”两种。书函是我国传统图书护装物,用厚纸板作里层,外裱织物。书套是一侧开口的硬质纸盒,规格略大于需要放置的图书。

       辑封:是图书正文内标明“篇”、“辑”名称的书页。

      腰封:也称“书腰纸”,是包勒在封面腰部的有一定宽度的一条纸带,纸带上可印与该图书相关的宣传、推介性图文。

     书签带:这是一根一端粘连在书芯的天头脊上,另一端不加固定的织物细带子,作用与书签相仿,故名。

      藏书票:这是一种专门夹在某些图书中的美术作品小型张,其作用是纪念某一图书出版发行,也可供爱好者收藏。

      装订样式:一般有平装、精装、线装和散页装几类。平装:也称“简装”,整本书由软质纸封面、主书名页和书芯(有时还有其他非必备部件)构成,可分为普通平装与勒口平装两种;精装:这种样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封面的用料和印刷、加工工艺。一般由纸板及软质或织物制成的书壳、环衬、主书名页、插页(也有无插页的)和书芯构成,因为比平装考究、精致,故称“精装”;线装:这是将均依中缝对折的若干书面和面封、底封叠合后,在右侧适当宽度处用线穿订起来的装订样式;散页装:图书的书页以单页状态装在专用纸袋或纸盒内。

      版式:就是图书版面的编排格式。

      版心:是版面上容纳文字图表(一般不包括书眉、中缝和页码)的部位,由文字、图表(包括字空、行空和段空)构成。

      周空:是指版心四周留出的一般约2厘米宽的空白,包括:天头:又称“上白边”,是处于版心上方的白边;“地脚”:又称“下白边”,是处于版心下方的白边;“订口”:又称“内白边”,是位于版心内侧的白边;“翻口”:又称“外白边”,是位于版心外侧的白连。

      版面字数:一定规格的版心内可容纳的字数,通常称为“版面字数”。

      书刊印制:是指根据作品原稿印刷作作成书刊的整个过程。就一般的纸质书刊而言,印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印前制作阶段,是按照已作整体设计的书刊原稿制作出印版的阶段;印刷阶段,是将印版上的图文信息复制到纸张上的阶段;装订阶段,是将已经印有图文的散页纸张订合成册的阶段。

      印张:是计算出版物篇幅的单位。全张纸幅面的一半(即一个对开张)两面印刷后称为一个印张。书刊中的一张纸称为“页”,一页的正、反面共有两个页码,故一页有两“面”。在开本确定的前提下,一个印张的页数与开数相同,页数是其二分之一。以32开本图书为例:一个印张有32个页码,共32面,合16页。

      印张计算公式:印张数=页码数/开本,若印张数计算中出现小数,一般要根据“使不足一个印张的零页呈双数(占四个页码)状态”的原则向上进位,以便于印刷、装订。

      纸令:是纸张的计量单位。印刷用纸以500张全张约一令,一张全张纸可折合成两个印张,所以一令就合1000个印张。

      色令:是平版胶印彩色印刷的基本计量单位。1令纸印1次1色令,印2次为2色令,余类推。习惯上平版胶印印刷以“对开”规格为计量标准,1色令等于印1000张对开纸,又称“对开色令”或“对开千印”。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穆斯林宰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