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房管局强拆二审开庭


老人状告房管局强拆二审开庭

作者:赵阳

温州六旬老人夏德飞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之间的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二审案近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背景

几年前,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都管委会)要拆原告夏德飞家的房子,但七都委员会的补偿方案太不合理——把360多平米的房屋的全部补偿款评估为50多万,可以说远远低于市场价700多万元,不符合有关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拆迁一事也就此搁置。不料,2012229日,七都委员会就此事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仅月余,房管局做出了《关于对夏德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且这一裁决完全支持了七都管委会。由于不服此裁决”,20120503日夏德飞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谷辽海、刘锦平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原审于201264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作为拆迁单位同时也是本案第三人的七都管委会并没有出席,夏的经律师对诸多事实进行调查后,发现七都管委会根本不是合法的拆迁单位,没有拆迁许可证,且温州房管局在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诸多程序上的错误等等,不仅如此,夏德飞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的集体性质也使得被诉行政裁决从根本上就存在违法之处。尽管原告律师当庭进行了精彩的不容辩驳的分析论证,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仍然于2012713日作出维持原拆迁裁决的一审行政判决,致使六旬老人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对于原审结果,夏德飞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的承办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说明上诉人的用益物权和房屋所有权已经丧失,基于此,原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属于枉法裁判。对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他的上诉案件后于2012911日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

整个案件错综复杂,政府职能部门故意篡改伪造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的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原审判决明知故犯的枉法裁判……这些都令人哗然。不限于此,上诉一方还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争议房屋所坐落的宅基地的性质问题。因为土地的性质问题是谈论上述所有争议的基础。二审律师认为,争议房屋建于农村集体土地,至今未被征为国有,那么在涉及到具体的拆迁补偿问题时,就应该以集体土地适用的法律为依据。而无论是拆迁单位做出的补偿方案,还是温州房管局做出的行政裁决,以及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是基于宅基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这一前提,如果此宅基地性质是集体所有的,那么拆迁补偿整件事便要重新评判。对于土地性质的问题,原审判决中是一带而过的。并且在原审判决书中存在这样模棱两可的认定——

“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被告提供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均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的事实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在短短的几行字中,原审法院既认定上诉人的物权凭证真实、合法,又同时认定非法定职权部门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真实合法,同一块土地显然不可能同时处于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这样相冲突的物权状态。而整个判决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最重要的事实都不明晰的基础之上。

    那么争议房屋所坐落的宅基地现在的性质到底为何?  

关于宅基地是集体土地的证据,原告律师提供的是夏德飞分别于2004年、2002年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物权已经丧失。

另一方面,主张宅基地已被征为国有的被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土地已被征为国有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判决书上认定原告的宅基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依据,仅包括被告提供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简称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简称批复)两项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部分。

上述公告因缺乏法定征地公告的相应内容,有悖于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被上诉人提供的“批复”,无法证明该征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两项证据,与争议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上诉人夏德飞的代理律师认为,“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房管局的行政裁决和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武断地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实质上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涉嫌刑事犯罪

据悉,2012917日,夏德飞已向有关部门举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主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办案人员嫌涉行政枉法裁判罪。原因是,房产管理局故意伪造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原本于2010年终止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证上又被故意变更至20123月,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适用,因为该行政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远比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所要求的严格,为了使已废止的行政法规仍然可以适用,房产局伪造了拆迁许可证。而原审法院明知这一事实,仍然予以庇护,支持房产局的故意造假行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行政判决!令人思考的是,同样的一家法院,同样的承办法官,在一年之前处理同样的案件时,所认定的拆迁许可证终止期2010年,而这次的行政判决却认定是20123月,其非法目的均系为了使已经废止的拆迁条例得以适用,使房产局的行政裁决得以执行,法院判决能给予保护。基于此,夏德飞请求有关部门对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拆迁期限于不顾,滥用职权,违法实施房屋拆迁延期许可,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行为调查核实,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而对鹿城区法院办案人员在拆迁行政裁决争议一案中的枉法裁判行为予以调查核实,依法追究涉嫌枉法裁判罪的刑事法律责任,还上诉人的事实真相,还其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道,挽回其不应损失的合法权益。

        作为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即将失去家园、利益严重受损的六旬老人,作为一个遭受到不公正的普通人,上诉人打官司是非常无奈的,但他必须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找寻公平公正,希望二审法院可以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