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不力 别把气出在“费”上


文/蔡红东

 

多位业内人士在日前召开的第七届中国水务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存在标准不高、分类不规范、地区差异悬殊等问题。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除继续完善政策解决上述问题外,到“十二五”末,应对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三分之一左右。

 

我国水情复杂,水资源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水资源面临的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为此,今年5月7日至8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等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按现行的标准就已经很难征收到位,如果再加码,那更是难上加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然而,当前的水资源费欠缴现象十分严重。

 

据2011年8月国家审计署发布《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称,黄河沿岸6省区的256家企事业单位在2年内欠缴水资源费2.16亿元。黄河流经的9个省区当中,仅6个省区就查出欠缴这么多水资源费的问题,如果加上长江等其他流域,全国水资源费欠缴规模惊人。

 

更何况,已征收的水资源费也没能做到专款专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然而,现实却事与愿违。

 

当前水资源费的使用,严重违背了“主要用于水利建设”的初衷。据媒体披露,目前水资源费的显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人员工资上,这两项开支分别占14.07%和13.02%,如果加上管理费用等成本,行政管理性费用在水资源费使用用途当中占比近一半(2011年8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如果盲目提高征收标准,势必增加企业和民众的负担。这是否有悖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关注民生的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企业包袱多、负担重、经济效益下滑严重的艰难处境下,税费负担对企业的影响更加明显。如果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三分之一左右”,使得企业的税费负担更加沉重。过重的税费负担,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这极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我们知道,开征水资源费是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财产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水资源费征收得越多越好。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的水资源保护严重不力,水质恶化及水的利用率低,加之浪费惊人,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从当前和长远来看,我国迫切需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而不要因为水资源保护不力就把气出在“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