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就要交养老保险?


  如果让你把“未成年”和“养老”联系在一起,不知道你会产生一种什么样的感觉?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真是个“吴氏老妈妈生张飞”的领域,光是一个“延迟退休年龄”就争议了半年多。本以为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不折腾”,“多事之秋”已然过去,可以歇口气了。怎知道,半路上又杀出个程咬金,突然冒出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参保的起始年龄下调两岁的事儿来。

  据媒体报道,近日里,天津市颁布了一个“调整完善社会保险”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年龄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据报道,实际上,天津市已经“落后”了,此前,已经有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湖北、陕西、重庆、广东、河北、山西、青海、吉林等省已经全部或部分地开始“试点”此项政策。

  在记者采访时,有专家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16周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存在违法嫌疑。16周岁的居民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合法的就业者。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农民个人账户的积累筹资偏低,考虑到农民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只要是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以推广的。也有专家更认为:如果有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推广。

  查看世界各国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都规定了法定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年龄,一般与法定劳动年龄相一致。但是,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中国的《劳动法》中,是有关于劳动年龄的规定的,但却经过“技术处理”。这就是,既规定了一个十六周岁的“最低就业年龄”,但又有个关于“未成年工”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就参加工作是否是童工?所以来了个自圆其说。

  但是,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事实上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根据其有无完全行为能力判定的。从这一点可以推定:说十六岁还处于《劳动法》特别保护阶段的“未成年工”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是不合适的。

  社会保险,应该是与劳动、与职业、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在美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分类中,直接就将其定义为“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所以,“只要是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以推广的”的说法也是不合适的。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如果是商业保险,从孩子一出生父母就买上一份,完全没有问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通过自己缴费来获得相关的资格和待遇。

  同时,更要认识到:社会保险也是政府的责任,而政府的这个责任并不是无限的。从制度安排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是放到参保者的个人账户中的。所以,多缴费多获利,是政府经过45年(如果从16岁开始缴费)的不间断的保值增值才能达致的目标。尤其在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政府来说仍然是个非常大的压力。所以应该注意:这样做并不符合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要“保证可持续性”的原则。

  个人账户并不具有转移支付和再分配的功能,如果不是为了政绩上好看,这样的“调整完善”是没有必要的。还需注意的是:这样做也并不符合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要“增强公平性”的原则,因为选择十六岁就参保的,大多数是父母有钱并“愿意给孩子缴”的,所以其结果是一定是“马太效应”,会扩大贫富差距。更主要的是,政府要额外地花很大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去帮助这些相对富裕家庭的未成年参保者在45年间努力地去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