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建议


 
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建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缺位,导致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影响航道正常运行的违规采沙、取弃土、乱倒垃圾、所有这些造成了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无论从法律层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航道保护和发展的需要。
一是不法个体户在航道内非法采砂占道,航道管理部门无驱逐处罚权。虽然联合有关方面对辖区航道突击进行打击非法采砂碍航行动,但由于无强制处罚手段,只能在劝阻后放行。
二是航道设施频遭损毁,航道管理部门无追索留置权。在日常管理中,经常发生航道基础设施被肇事船撞损的现象,有城镇段的栏杆被船舶违章带缆拉坏;有些船舶将锚钩在护坡上,造成护坡的损毁。由于绝大多数肇事船在肇事后不负责地立即逃离,使得航道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恢复,影响了航道的安全。即使被发现,船方也以航道部门无权扣船为由,拒绝接受处罚。使原本维护经费就紧缺的航道部门更加困难。
三是水资源随意开发航道受损害,航道管理部门无知情决定权。当前,内河水资源的开发缺乏权威的综合管理部门来加以监督与协调,出现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序局面。有的地方在进行防洪、筑坝、水电、建闸等水工工程时,很少与航道主管部门沟通,限制了航运优势的发挥,致使航道出现了人为的“肠梗阻”现象。从而出现水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四是各类临河建筑蚕食航道,航道管理部门无强制拆除权。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相当一部分建筑物未经过航道主管部门的论证许可,例如,水利部门的丹金闸的建设没有给航道预留未来发展规划空间,给下一步的丹金溧漕河的“五改三”整治增加了相当的经费和协调的难度。同时,也影响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是推进航运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据了解,早在1995年,交通部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制定作为一项立法议程加以实施。1997年,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列入了立法计划。2000年,交通部将《航道法(送审稿)》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多种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至今还没有出台。
   为此,在前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大会提案再次引 起了与会委员的共鸣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因此,只有尽快、独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才能促进航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水运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针对我国内河航道目前的现状,多年来,从上至下、方方面面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迫切呼吁: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固定下来,才能有效地进行航道保护和促进航道的发展,才能实现航道网络的统一和水运资源的充分利用,体现依法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的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