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者一致认为,“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但仍有银行业人士坚持认为此种条款合理合法。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剖析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持卡人与发卡银行订立信用卡服务合同之后,持卡人就有权在授信额度内自由刷卡,刷卡之后持卡人变成债务人,发卡银行变成债权人。刷卡消费者有义务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倘若消费者偿还了部分欠款,则有义务就其欠款金额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没有义务就已经还款的金额部分承担给付利息乃至罚息和滞纳金。原因很简单,就消费者已经还款的部分而言,消费者没有违约行为,发卡行亦未就消费者还款的部分金额而遭受任何损失。
实际上,在银行对外发放贷款的传统业务中,部分还债的债务人也仅就其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持卡人刷卡时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与银行传统的借贷合同无异,银行对持卡人采取“全额罚息”的态度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因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不法侵害。鉴于国内大多数银行普遍推出了“全额罚息”条款,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不完全公平竞争的状态,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受到了不当限制。
既然“全额罚息”条款由发卡行单方拟定,而且此种条款片面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不当利益,单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全额罚息”条款当然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至于“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一家银行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全额罚息”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球商事习惯。
银监会应加大整治力度
中国银监会不是商业银行不当利益的代言人,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神。希望中国银监会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旗帜鲜明地加大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行政监管力度,满腔热忱地鼓励与支持信用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快责令各商业银行废止此类“霸王条款”,并出台更加公平公正的、持卡人仅就逾期还款部分缴纳贷款利息的新政策。作为治本之策,中国银监会应当加大对以“霸王条款”为代表的不公平交易与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银行爱财,取之有道。各发卡银行在开发信用卡市场时,要建立健全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尽职调查水平,切实把信用卡发行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一旦违约,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人性化的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提醒方式,提示消费者如期还本付息;即使在向消费者请求还本付息时,也应自觉恪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不应磨刀霍霍向客户。
建设诚信市场必须早日根除它
鉴于“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具有行业性与普遍性的特点,鉴于该条款已经严重贬损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倡导会员银行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早日把“全额罚息”条款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聪明的银行家应当意识到,只有自觉告别霸王合同,自觉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银行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广大消费者也应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权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水平。当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信用卡时,消费者应当睁大眼睛,认真研读和远离信用卡合约中的“霸王条款”。倘若发卡行拒绝废除“全额罚息”条款,消费者应当学会用脚投票。消费者在取得信用卡之后,虽然借贷和花钱两便,也应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生活理念,量入为出,自觉避免超越自身财力,并导致自己无法及时足额还贷的消费行为。一旦刷卡消费,消费者就应通过记日记或标日历等方式,有效地提示自己及时还本付息。
当前,《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有望于近期出台。为了避免被发卡行无端收取天价罚息,也为了避免由于迟延还本付息而被载入诚信记录的黑名单,建议信用卡消费者应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一言以蔽之,要推动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大繁荣与大发展,要拉动国内消费内需,要实现银行与信用卡消费者的多赢共享,要建成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信用卡市场,我们必须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早日根除“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
不合理做法贬损银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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