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热播剧著作权纠纷一案之焦点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的法律后果


 央视热播剧著作权纠纷一案之焦点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20033月编剧W某完成了电视剧《神府红军XXX》的创作,并作为该剧投资人与某军队影视中心达成合意,欲签订该剧的拍摄合作协议。出于对朋友的信任,W某遂委托T某前往该军队影视中心接洽。由于合作需要,T某代理W某以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与该军队影视中心签订了拍摄合作协议。W某于该剧开拍之前和拍摄过程中多方奔走为该剧筹措经费累计达428万有余,并一直委托T某保管该款项,同时负责剧组的各项支出及策划工作。200311月在该剧拍摄途中,T某在未交账的情况下不辞而别,造成该剧拍摄工作中断。W某继续四处筹措经费,并在与该剧其他工作人员的协同努力下,于2003年底完成该剧的拍摄工作。20068月该军队影视中心完成了《神府红军XXX》的后期制作并于20089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同时中央电视台支付了100万元的版权费。20107T某一纸诉状将该军队影视中心和中央电视台告上法庭,主张自己享有该剧的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军队影视中心和中央电视台侵犯其版权及署名权,要求二者返还该剧成片及母带,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二者承担对其的精神损害赔偿125万元,同时提交了一份于20038月由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与其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该咨询中心已将版权转让于自己。

 

如前所述,T某之所以主张自己享有《神府红军XXX》版权的主要理由有二:

一、与该军队影视中心签订《拍摄协议书》的是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而不是W某本人,因为拍摄协议书上盖的是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的公章;

二、2003829日,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与T某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已将版权转让给T某。

对于T某主张的第一个理由,T某向法庭提交了《神府红军XXX》的拍摄协议书,针对此证据,邬锦梅律师提出: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不是《神府红军XXX》的著作权人。理由如下:

1)《电视剧<神府红军XXX>拍摄协议书》事实上是某军影视中心与W某之间订立的协议。

该剧投资人W某托人找到该军队影视中心磋商合作拍摄事宜。20033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拍摄合作协议。签订协议时W某让T某以摄制组的名义签署了合同,之前该军队影视中心并不认识T某及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的任何人。《拍摄协议书》事实上是该军队影视中心与W某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W某才应该是协议中约定的著作权人。

2)《拍摄协议书》也是W某与该军队影视中心之间履行的,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从未实际履行过。

《拍摄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主要义务如剧本创作、筹集经费、播出发行等都是W某实际履行的,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也从未履行过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从未享有过该剧著作权。

对于第二个理由,T某向法庭提交了《版权转让协议书》、《神府红军XXX》摄制组工作人员证件、海报、《租赁合同》等。针对此类证据,邬锦梅律师提出T某提交的其与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无效,T某无权依此协议取得该剧的著作权。

首先,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不是《神府红军XXX》的著作权人,W某才是《神府红军XXX》的著作权人。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无权处分W某享有的著作权,而其与T某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害W某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版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自始无效。

其次,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还存在多处疑点。

1)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于20001218日即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至今仍然处于被吊销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吊销之后公章已被收缴,2003829日《版权转让协议书》怎样产生的?

2)通过工商查询,T某既不是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何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愿意将该版权不要任何报酬就转让给T某?不符合常理。

再次,即使有这份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与T某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况且,T某在庭审中自称,北京天XX信息咨询公司受她控制。即该《版权转让协议》就属于T某与自己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并不规范自己与自己签署的协议。故,T某以该版权转让协议主张著作权于法无据。

因此,邬锦梅律师一方通过多方取证,深入调查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后,从两方面论证了《版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一方面《版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犯第三人利益应该无效;另一方面北京天XX信息咨询中心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所进行的转让该剧版权的行为也应该无效。以上主张于法有据合乎事实,得到了审判法官的支持,也为最终赢得本次诉讼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