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过程中剥离的资产


  改制过程中涉及剥离的资产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指出:“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予以剥离。”这里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占用的资产,包括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二类是为本企业自身经营服务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安全设施等。 
  2.企业中的某些经营性资产 
  改制过程需剥离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经济效益较差的经营性资产(如长期闲置资产、技术落后资产等); 
  (2)辅助生产系统的资产(如动力、模具、维修等系统); 
  (3)基于控股公司(集团)的发展战略考虑而需剥离的一部分经营性资产: 
  (4)由于上市额度限制暂时尚不能在企业改制时直接进入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资产剥离调整的内容包括划归非股份制主体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因资产和负债剥离而需同时剥离的收入和费用。 
  资产剥离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改制方案。因为改制方案中要明确拟成立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规模、净资产比例、主营业务范围、股权配置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