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20分钟以上90分钟以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达2学时以上的;
(三)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统分、登分等错误,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5%的; (四) 教师随意评阅试卷或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五)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且无法弥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七)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学籍管理混乱、上报数据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较为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教师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或减少课时2学时以上、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二分之一以上的;
(四)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教师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的;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续1)
(201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