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精神学习问答(二十五)


“十八大”精神学习问答(二十五)

 

25、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答】“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商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守合法、公开、平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为对等的单数,每方为39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不得有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企业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人员担任。

目前,颁布并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有辽宁省(20115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929日)、天津市(2010722日)、无锡市(2011225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