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律师个人所得税2013年扣除标准


近日,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提高了律师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

 

 一、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近十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收费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总局对该限额进行了调整,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同时强 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二、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一些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扣除问题
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无法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了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公告》明确了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 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 分,按5%扣除。

 

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