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推出改良式荷兰制倒不如选择美国招标制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如箭在弦。从郭树清履新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市场四大热点,到温总理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再到日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等,说明新股发行制度已引起监管层以及高层的关注与重视。

        新股“三高”发行的弊端毋庸置疑。高发行价格导致的大面积破发与放大二级市场的风险,高超募导致的市场资源严重错配与浪费,以及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打击等,常常遭到投资者的诟病。也正因为如此,市场要求改革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但在该采取哪些措施,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上,市场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方意见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有关政策改革有望在春节后推出,相关政策导向也逐渐清晰。这表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再涉深水区。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A股市场现行的询价制,即为荷兰式招标法,并未经过“改良”。而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相对于现行的询价制而言,其进步是明显的,但缺陷同样明显。一是并非真正的“市场化”,询价机构吃“大锅饭”的弊端没有消除;二是如果遭遇牛市行情,新股“三高”发行同样会被重演;三是由于发行价格由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确定,所有中标者都承担着同样的价格风险,没有体现出公平性的一面。如有“史上最贵新股”之称的海普瑞发行时,有询价机构报出了250元的“二百五”价格,如果配售成功,其配售价格与其它询价机构一样都是148元,难言公平。

        上两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呈现出明显的“碎步”走特征。继2009年6月份推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并发现问题之后,2010年10月份监管部门又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尽管改革“深化”了,但“三高”发行仍然大行其道,指责与质疑的声音同样不断。

        目前全球资本市场的新股定价主要有荷兰式招标法与美国式招标法。荷兰式招标法推崇价低者得,所有中标者承担着同样的价格风险;而美国式招标法则崇尚价高者得,按照询价对象的实际报价实施配售,报价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大。笔者以为,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与其推出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倒不如“一步到位”选择美国式招标法。一来节约改革成本,可防止今后再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过渡至美国式招标法;二来使配售“市场化”能真正落实到位。

        新股“三高”发行,“人情报价”、“关系报价”显然“功不可没”;另一方面,询价机构的利益没有与其报价行为紧密挂钩亦是重要原因,所以才会导致乱报价、滥报价现象的出现。显然,美国式招标法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问题是,融资向来都是A股市场的第一要务,在制度上也更维护融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会真的弃“荷”选“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