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任重道远


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任重道远

  ●    陈 宏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服务收费管理有望完善。我于当天在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征集系统中对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希望价格法规修订前进一步。习近平强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出台,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按照《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

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在市场调节价方面,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报备制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加之价格听证会未开,收费就会变为合法,大多数问题可能出现在这里,因此建议能启动价格审批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建议报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审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执行程序建议增加举行价格听证会、报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两项。此外,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应处罚的行为,建议增加银行贷款擅自增设不合理附加条件的行为。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未开过听证会,要颠覆习惯似乎很难,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任重道远。《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制订,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未来还应适度扩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并适度缩小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并大力推行价格听证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