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应对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利率市场化被提高到“改革攻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近两年来,由于持续负利率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有很多学术中人和研究机构呼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随着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资本约束和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可以预见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步伐会加快。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一般认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从1996年开始启动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推进的。实际上,利率市场化的尝试还要更早些。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与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紧接着在1987年初,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尝试,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利率市场先行放开,时至今日,可以说已经完全市场化。1996年初,我国重新恢复同业拆借,建立了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宣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可以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关于企业债券的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债券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限的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债券利率由人民银行审批。1998年9月,放开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利率。1999年9月,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市场化定价发行。2007年,实现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2008年,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我国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方面的利率市场化推进比较审慎,至今还未完全市场化。2003年2月,人民银行在《2002 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外币存贷款的利率放开从2000年开始,到2004年底市已基本完成。1987年初至2003年底,我国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并反复数次调整上浮的幅度。1999年4月,开始允许贷款利率下浮10%。2004年1月,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2004 年10 月,人民银行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变,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 倍。2006年8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 倍。2008年10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进一步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时至今日,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部分,人民币存款利率仍受到高度管制,贷款利率的下限还未放开。这将成为下一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困难的部分。

  二、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此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决定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利率是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的价格,当然在实行市场化之列。通过上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回顾,应该看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相对于劳动、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以及商品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的程度还是相对落后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一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与存款利率管制有很大关系。自1992年以来,我国有一小半的时间存在负利率,也就是说存款的利率低于通胀率,这不仅影响了居民的存款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存款不仅不能取得收益,反而会越存越少(从购买力角度看)。此外,民间高利贷的盛行也与负利率有关。每当官定存款利率低于通胀率时,居民为了跑赢CPI,就会转而投向民间借贷,高利贷就会迎来一个高发期。据报道,今年初以来,仅浙江一省就有200多位民企老板逃逸,绝大多数都涉及民间高息借贷。一旦高利贷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不仅不能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还会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利率管制容易导致“信贷配给”现象的产生,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法实现效应最大化。所谓信贷配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面对超额的资金需求,银行因无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迫使部分资金需求者退出银行信贷市场,从而实现信贷供给与需求的平衡。“非利率的贷款条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借款者的特性,如经营规模、财务结构、过去的信用记录等;二是银行对借款者所提出的特别要求,如回存要求、担保或抵押条件、贷款期限长短等;第三类属于其他因素,如企业与银行和银行个别职员的关系、借款者的身份、信贷员的个人好恶、回扣的有无和多少等。这些非利率贷款条件是利率管制环境下银行解决超额资金需求的常用手段。在信用分配的标准中,一些标准有助于银行减少信贷风险,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规模、贷款期限等;但也有许多因素不但有悖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而且还会助长银行这一垄断行业的不正之风,例如补偿余额,索要回扣,以借款者身份为标准,裙带之风等等。利率管制所导致的信贷配给的存在,除了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外,还会产生败坏银行甚至整个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最近,在某些地区暴露出来了多起银行员工通过自身便利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用来做高利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

  利率管制还容易导致银行“惜贷”和产生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固定利率下,如果面对的风险相对较高时,银行无法通过提高利率来对冲可能面对的风险损失时,银行就会做出拒绝贷款的决定,即出现“惜贷”。由于中小企业风险相对较大,在固定利率的情况下,它们的信贷需求更容易被银行拒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然,必须看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利率管制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

  在当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几年金融机构改革也已经基本完成,大中型已经多数已经股改上市,建立起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体系,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大都已经消化了历史上积累的大量不良贷款,资本更加充足,基本实现了自主经营。这种情况下,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预计未来几年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会加快。

  三、利率市场化与央行调控并不矛盾

  由于市场自身也会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并不否认和拒绝宏观调控。现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会使用“有形之手”来管理经济和金融。有人认为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就是由市场来决定利率,政府不应再来管制,否则就不是实现了市场化。其实不然,就是一般商品,其价格也会受到政府的管理和调控,资金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生产要素,它的价格——利率也并非不会受到调控。

  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两个途径来调控或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一是央行通过调整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贴现利率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央行是银行的银行,当商业银行缺乏资金时,可以向央行拆借或贴现持有的债券,从而获得资金,央行收取一定的贷款利率或贴现利率。央行一般会根据经济和金融情况对贷款利率和贴现利率进行调整。例如,美国央行——美联储就通过联邦基金利率和贴现利率的调整来调控或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央行的这种方式对市场利率的影响比较直接。另一个途径就是央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的投放或吸收流动性来间接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当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投放流动性时,市场的利率水平会因为资金充裕而下行;相反,当央行通过公开市场回收流动性时,市场的利率水平会因为资金紧张而上行。美国金融危机以来两次实行的量化宽松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持低利率水平,以此刺激经济复苏。

  还有一点要说明,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并不一定能够保证不出现负利率,当然,更充分的市场自动调节机制会使得负利率的时间相对缩短,负利率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会相对少些。当前,欧美国家也存在负利率,它们的通胀率也高于市场利率。在西方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后,负利率也是经常出现的。

  四、农村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措施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不仅仅是利率管制的放松过程,其实也是金融机构准入的放开过程,只有这样,市场的竞争才能更加充分,才能形成更加充分合理的市场利率水平。我们看到,过去几年里,我国加快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这一方面是为了增加服务农村和城镇的金融机构的数量,更好的满足这些地区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利率市场化做准备,形成更加充分竞争的市场。在农村和城镇的金融机构已经由原来过去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种类型,发展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据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在一次会议上介绍,未来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凡是有条件的县都有一家。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今年9月末,我国已有小贷公司3791家。小贷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开在县域一级。由此可见,未来面对利率市场化,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问题,不仅是需要提高自身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存贷款利率定价能力,还要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学会竞争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1.在目标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目标市场,办出自己的特色。

  过去及现在,县域主要存在农信社和农行,它们的目标市场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金融产品上也是大体类似,有一定的市场细分,但并不清晰。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多,加之中国农业银行股改上市后对县域经济的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势必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每家金融机构都应该办出自己的特色,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子市场,这样才能不致在竞争中被淘汰,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

  2.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

  出于解决历史包袱、培育生存能力等方面的考虑,在某程度上,管理当局将存贷款的利差定的偏大。尽管从国际上多个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实践来看,市场市场化后利差未必一定会收窄,但是单就我国的情况看,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后,存款的利率有可能上升,而贷款的利率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下降趋势,利差很可能会收窄。尽管经过几年改革,我国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实现了自主经营,管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整体上的粗放经营模式并没多大改观,效率不高,尤其是在人为宽利差的环境下。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和竞争激烈,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3.建立存贷款的定价能力。

  面对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应该主要具备的能力就是对风险的定价能力。在市场经济国家,具体到一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有两种定价策略,一是主动定价,一般是市场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或激进型企业采用;二是跟随定价,市场的主要竞争者怎么定价,就跟着怎么定价。无论采用哪种定价策略,都应该首先弄清自己的成本。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利率管制并且经济处于转型过程中,在过去经营亏损往往由政府买单,近年来偏向金融机构的宽利差又有放水养鱼之意,且加之金融机构缺乏完备的历史信贷数据记录及对历史信贷数据的处理能力,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风险的定价能力,在这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尤其不足。这也是我国政府谨慎推进利率市场的顾虑之一。建立自己的定价能力,农村金融机构首先应该加大人才储备;其次,要对历史信贷数据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建立自己的风险定价模型。只有清楚了自己的风险成本和风险承受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守住自己的底线,而不至于用不正常的价格盲目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