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通过考察江西安义县农村的“闪婚”现象,发现“闪婚”是家庭经济模式制约下的一种选择,而传统习俗、家庭权力规约也构成了“闪婚”的推动力量,并非一定是现代价值理念的渗透和传统文化的衰弱所促成。特定的家庭经济模式隐含着对“闪婚”的一种功能性需求,有着微妙的“互嵌”关系,而“闪婚”之后夫妻双方一体的经营方式又进一步型塑、强化了家庭关系和家庭责任,因而“闪婚”未必导致“闪离”。所以,从传统到现代的“闪婚”模式,并非是一种线性的单向度变迁,而是相互嵌入、相互融合的过程。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2X(2012)01-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推进,新生代农民是目前中国城市农民工的主体和主力军,农村青年的婚恋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尤其是近年来逐步增多的“闪婚”现象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因为“闪婚”是一种闲谈热议的“婚姻快餐”,而是“闪”这一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的对未来婚姻的顾虑和遐思。毕竟,爱情和婚姻是人生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新生代农民“闪婚”选择的动因、过程及其结果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究,并对婚姻的本质也需要进行再理解。
在既有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已经对“闪婚”现象给予了关注。风笑天首先在整体上从意义的角度提醒我们研究外出打工青年婚姻家庭的重要性[1]。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了一种既非自由恋爱也非传统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闪婚”模式,正在日益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主导模式。一些学者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审视了农民工的”闪婚”现象及其面临的双重困境[2][3][4]。还有一些学者通过一些实证研究描述了二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不同,他们在婚恋观念、婚恋行为、婚恋影响等方面构成了新的婚姻家庭生活图景,展现了他们婚恋观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过渡,其婚嫁行为越来越具有现代化的特征[5][6]。以上结构主义的视角以及一些量化的实证研究为我们察看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模式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视野,但可能会掩盖了这些社会现象的复杂性,难以揭示“闪婚”现象产生的内在机制及其社会内涵,而深度个案研究则是对其的一个弥补。施磊磊、王瑶,许荣漫、贾志科等从个案出发,将“闪婚”现象情景化,较为丰富地呈现了“闪婚”的特征,并分析了其内在的动因[8][9][10]。王会则进一步将村庄的社会基础的视角引入“闪婚”现象的研究,指出:传统共同体的解体、传统村落文化的衰弱是“闪婚”现象出现的背景与底色[11]。这些研究都以不同方式和程度探讨了农村青年“闪婚”这一新模式,并都指向了农村婚恋模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渡、变革乃至革命。
然而,“闪婚”现象是否仅仅是婚恋模式从传统向现代变革的线性进化,并引起了婚恋的革命?传统与现代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构成了怎样的一种互动?中国农村的广阔领域恰恰给我们呈现了经验上的区域差异,以及事物背后发生机制的复杂性。笔者及所在团队21人于2011年7月对江西安义4个村的”闪婚”现象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研,也证实了这一点。本文是村落视域中的个案研究,将以安义S[②]村作为考察对象,笔者并不寻求对于“闪婚”现象之代表性与普遍性的理解,而是期待在“片面深刻”中对于“宏大叙事”的破解和新知识的发现[12]。为此,本文首先呈现出当地“闪婚”现象特征,并将“闪婚” 置于地方性的家庭经济社会结构与地方规范之中,探讨婚姻家庭模式与家庭经济模式之间的互动,进而形成对“闪婚”模式形成机制的理解,最后再对婚姻的价值与意义进行再思考。
二、考察点概况及“闪婚”现象特征
(一)S村概况
S村是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S镇的镇中村,位于南昌市西郊60公里处,交通十分便利。该村落已有800多年的历史,一直只有一个雷姓家族在这里繁衍和生活,是一个典型的宗族性村落,有着较强的地方性规范,[③]其核心的观念就是传宗接代,并围绕此构建了相应的生活规则和公共秩序。S村全村人口1 822人,383户,耕地1 800余亩,人均约1亩耕地。当地农民如今基本不再依靠土地为家庭收入来源,有80%的农户在外经商从事铝合金行业,其家庭年收入一般都在5~20万元之间,构成了铝合金产业的“安义现象”。同时,由于他们经商务工的收入不断输入村庄,推动了当地的建房高潮,因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来说,城市生活总是暂时的,他们最终都是要“归根”的人。
(二)农村婚姻模式的变迁及“闪婚”的现状
S村由于是单姓宗族性村落,实行的基本是外婚制,一般不同村同姓通婚,其通婚圈一直大致分布在5~15公里半径的本县、本镇内。当地的婚姻模式在建国60年以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当时虽然新婚姻法已经颁发,但主要还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 一般双方定亲一年后结婚,中间谈恋爱的几乎没有。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娃娃亲和换亲等习俗。这一时期婚姻模式有着对传统路径的依赖,父母在子女婚姻中起着主导的作用。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80年代至20世纪末,当地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些转变,自由恋爱开始兴起,但是自由恋爱的婚姻还是极少,大多数婚姻还是通过媒人介绍,只是此时子女已经有择偶的决定权,即“子女不同意,还是办不成的”。 [④][⑥]笔者对2006—2010年以来S村的婚姻形式进行了统计(见表1),结果表明,“闪婚”[⑦]占据了结婚总数的80%左右,“闪婚”已经成为当地农村青年婚恋的主要模式,构成了铝合金以外又一新的“安义现象”。这一时期,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主导权有所减弱。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择偶需要双重的批准与否决,需要两代人都同意。很少有年轻人被迫结婚,也极少有人完全不顾父母的反对而结婚”。 [⑤]第三阶段则是在2000年之后,村里人大规模外出经商务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观受到城市的影响较大,自由恋爱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其务工经商模式又使其难以在城市寻找到一份合适的爱情与婚姻,只能选择在回家过年期间由媒人或者亲朋好友介绍,快速相亲、快速结婚,“闪婚”现象由此而来,并迅速增多。父母的权威在这一时期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依然是参谋的角色,但对子女恋爱和婚姻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女儿的婚恋的影响较大。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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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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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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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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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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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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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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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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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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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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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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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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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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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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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据来自对妇女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访谈时的统计,可能还有一些遗漏,虽是不完全的统计,但基本反映了当地近5年来的“闪婚”现象。
(三)农村”闪婚”现象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的“闪婚”与城市的“闪婚”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一些学者对于“闪婚”现象的讨论,多是以城市白领阶层、大学生等作为研究对象[13][14][15]。而农村青年的“闪婚”并没有城市青年“闪婚”中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上的前卫、时尚与浪漫,更多的是在特定社会结构和情境下的一种集现实无奈与功能需求为一体的策略性选择。
农村“闪婚”的特征从形式到内容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婚姻主体相亲次数多,但接触时间短,沟通机会少。调查中,老百姓都说,“年轻人相亲像买衣服一样,一家不满意就换另一家,但是过年总共在家就十多天,最多也不到1个月,他们一旦相中就马上过押金,第二天就带走一起去做铝合金。”
第二,基本都是本地通婚,通婚圈还是保持在5~15公里的半径范围之内。当地人普遍希望子女在本地结婚,在他们的观念中,本地婚姻是在自己熟悉的乡土社会里,可靠、稳定,而且子女都在身边,代际和兄弟姐们之间都相互有个照应。同时,当地人对外地婚姻一直有着心理上的排斥,一方面对于外地媳妇夹杂着不信任,总是害怕其逃婚,另一方面,在地方观念中,只有没有能力娶到媳妇的人才会找外地媳妇,所以找外地媳妇在当地是一种没有面子的事情。
第三,多为事实婚姻,早婚早育现象普遍。当地男女青年一般在20岁[⑨]之前就结婚,而这种结婚当然不是法律上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也不是经过传统仪式确认的婚姻,而是 “相中了就直接带走”形式下的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事实婚姻。
第四,经济条件是“闪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并以“押金”这一货币形式作为规避女性“闪婚”风险的条件。双方多为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家庭经济条件往往会成为女方及其父母看重的一个基础性标准,有楼房是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有的甚至还期待男方能有汽车。除此之外,当地女性“闪婚”需要男方家庭支付交高额的押金,笔者考察时押金数目已达6~10万,这笔押金一般在婚姻稳定或者生育了男孩以后,女方父母才会退还给男方家庭。押金是当地对于流动可能带来的婚姻冲击以及未能生育男孩而导致离婚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第五,父母在“闪婚”中有一定的干涉,尤其是对于女儿的干涉力度较大。“闪婚”中的男女在择偶中是自主的,有着最后的决定权,但是父母在其中的说教对子女往往有着重大影响。调查中一个24岁的男孩对我们说,“我们这里结婚,父母肯定会提意见的,父母感觉对方相貌、说话、家庭等方面不错的,就会老是在我耳边提起,这样,只要我觉得还可以,也就顺一下父母意。”而父母对于女儿的干涉则表现在,父母在女儿初中或者高中毕业后,让其在家等待,要等到18岁以后才让其出嫁,或者将其带在自己或者亲戚的身边打工,以防止其因为外出打工而嫁到外地。
三、农村“闪婚”现象的经济文化基础
当地“闪婚”成为如此普遍的现象,并且展现出诸多地方性特征,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种从传统向现代的线性变迁,也并非简单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闪婚”现象回到实践中,来探讨农村这一现象的经济文化逻辑。
(一) 家庭经济模式制约下的婚姻选择困境
新生代农民这一群体一般在初中或者高中毕业后外出务工,S村的年轻人也是如此,不同的是,他们的务工模式因为有了父母及亲戚朋友这些领路人而显得更为明确,村里的男孩子[⑩]几乎都进入了铝合金行业。他们的经营方式是,先跟父母或者亲友当学徒,一年之后即可独立自主经营。在他们未婚之前,其经营模式主要是父母与其一起经营一家门店或者未婚兄弟几个合营一家门店。
这种类似小农家庭生产的经营模式有下列特点:一是工作时间较长。开一个铝合金门面做生意是一种自负盈亏的家庭经营模式,有着较强的自主性。往往是不计时间和劳力成本的投入,虽然这种投入与收益不一定成正比,但是在他们的观念里,多投入就可能多收入一分,他们并不会将自己的时间投入和劳力投入按机会成本进行计算。所以,正如他们自己说的,“这个行业几乎不存在周六、周日,甚至每天晚上都要营业到九、十点。”二是休闲娱乐时间少。工作时间长自然也就挤占了休闲娱乐时间,对于他们来说,最多也就是在门面里放置一台电脑,在空闲之余上上网、聊聊天、玩玩小游戏。当然他们也有想出去玩的想法,但是总会受到经济收益、父母管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当时实在呆不住了,就跑出去旅游一下,不过玩的话又花钱又赚不到钱,后来没赚到钱我就回来干我的老本行,做建筑工了。做生意一个看机会,另一个就得靠勤俭和勤劳了。而未婚的年轻人多数是父母管着的,不然完全靠自己肯定不会考虑那么长远。”[11]三是工作生活空间较为狭小。一个门面,里面堆放着各种铝合金的材料,后面隔一个小间作为厨房,这就是他们白天吃住的场所。周边的店面与他们发生关系不多,对他们来说都是陌生人。每天就是呆在自己的小门面上,即便没有生意也得在门店上侯着,很少能接触到同龄的异性。
工作时间长、休闲娱乐时间少、工作生活空间狭小的经营方式制约了当地男性在城市接触同样处于婚恋年龄的异性。事实上,并非从事铝合金行业如此,当前的农民工普遍面临这一困境。农民工一般分布于建筑业、采矿业、第三产业和其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也就是大多工作地点在工地或者在工厂。这些工作经常需要加班,自由支配时间少,工作场所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一般是工地男性多,工厂女性多。这使得年轻人在城市里谈恋和结婚少之又少。那么,回家相亲“闪婚”就成了他们的一种无奈的“最佳”选择。农民工的婚恋观念虽然受到现代意识的很大影响,但家庭经济模式的给他们择偶带来的困境要远远大于这种影响。“闪婚”恰恰并非是新生代农民工婚姻观念的现代性转变所导致。
(二) 传统习俗、家庭权力规约下的本地婚姻选择
婚姻不是件私事,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有着详尽的阐述,“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总是有别人来干预。”[16] 449事实上,当下中国人的婚恋观虽然发生了改变,使得婚姻越来越成为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当前绝大多数人的婚姻,依然遵循着这个规则,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而对于中国农村来说,虽然父母不会在子女配偶的选择上起决定性的作用,子女也不会完全遵从“父母之命”,但是农村青年的婚姻还是多少要受到当地传统习俗以及家庭权力的规约。而当前的农村普遍的“闪婚”现象表面上看似他们对自己婚姻的一种自主选择,但在实际上却有着诸多的力量在无形中促成了“闪婚”现象的发展。
从安义农村这一场域来看,该村有着自身深厚的历史传统,其地方性规范很强,许多习俗并没有在现代化中消逝解体,与王会所指出的传统村落共同体和传统文化的衰弱构成“闪婚”形式出现的背景和底色不同,该村“闪婚”现象的发展恰恰是在一系列的传统文化规约下推动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追求婚姻稳定的理念促成对本地婚姻的选择。结婚对一个人来说是人生中的重大事件,婚姻稳定才能促成整个家庭的稳定。家庭不和睦或者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仅仅是一种不幸,在村庄中还有舆论上负面的评判。而本地婚姻因为有彼此信任、熟悉的媒人做中介,有双方的家庭作支撑,双方共同遵守着区域内的乡土规范,使得双方及双方家庭都有着更为长远的预期。而跨婚姻圈的婚姻稳定性则往往不高,在我们调查的许多地方农村的跨省婚姻中,[12]因为婚后对地方习惯的不适应、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出现“逃婚”的情况,[13]本文的考察地亦有这种范例。因此,选择本地婚姻、追求婚姻稳定,构成了当地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不仅对父母一辈人有着深刻影响,对年轻一辈人也有一定的烙印。这样,“闪”式本地婚姻就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原有婚姻模式的变体,“闪婚”既有传统婚姻的内涵,又有着时代的特性。
二是传宗接代、早婚早育的观念促成“闪婚”的选择。前文说过,由于这是一个宗族性村落,传宗接代构成了当地人最为根本的生命意义。在当地人的观念里,“没有儿子就没有希望,就是绝后,整个家的门也就倒了,对人的一生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悲剧。生育一个女儿,这一辈子都没意思。”“只有一个女儿,有一百万、一千万都不算幸福。”我们在访谈中经常会听到类似的话。正像当地人最喜欢问的一句话是“你有几个儿子?”而不是“你有多少钱?”我们在村里甚至看到花十万块钱找人代生儿子的案例。对于年轻一代来说,虽然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性的冲击,但是他们对于生育男孩传宗接代的观念并没有多少改变,只是在生育孩子的数量上多了些理性的思考,而不再是“多子多福”的思想。因此,生育男孩成为了当地女性最为重要的任务,父母对早日抱孙子有着强烈的渴盼,也因此,早婚早育一直是当地的一个传统。为了规避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仪式简化的“闪婚”——一种暂时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可以保证他们双双“合法”外出经商务工并生育男孩后再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从而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监控。
三是家庭权力规约成为推动“闪婚”的直接动力。当地村落中父辈对子辈在未婚之前依然有着较大的权力,尤其是在人身、经济权利上都会有一定的限制。这并不是因为父辈掌握着子女的缔结婚姻的经济条件,而是在宗族性村落中,父权的威严是一种地方性的共识,子女甚少敢冒犯父母的权威。父母会尽力的将子女的婚姻选择限制在本地的通婚圈内,事实上,找一个本地媳妇与严加看管女儿不让其外嫁之间是一种微妙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地方性婚恋文化,构成推动“闪婚”的直接动力。
(三) 家庭经营模式与婚姻家庭模式的互嵌与融合
如前文所述,家庭经济模式的困境构成了农村青年“闪婚”的选择,然而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这种家庭经济模式同样需要一定的婚姻家庭模式作为支撑,正如波兰尼提出的“嵌入”这一概念所表达的理念:“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17]。中国家庭“同财共居”模式决定了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是“嵌入”亲属关系并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上的[18]。安义农村80%的农户从事铝合金行业与安义农村青年80%都是“闪婚”,两个“安义现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除了“家庭经济模式困境与“闪婚选择”关系之外,还有“闪婚功能”与“经济模式”需求关系,以及与“经济模式”与“闪婚后的型塑”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闪婚”形式满足了铝合金产业经营模式在人力和时间上的功能性需求。安义的铝合金经营模式是一种自负盈亏的“夫妻店”经营模式,它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和值得信任的家庭劳动力。这些青年农民工及其父母一年都头几乎都在外面忙碌,以维持家庭的生计、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能够空余出来的只有过年这十几天的时间。“闪婚”这一快节奏的方式也正好满足了这种产业经营模式的特点,“闪婚”定亲以后就可以带出去,又为家庭经营增加了一个可靠的劳动力,夫妻店的经营模式很快得以承接、延续和发展。而在日趋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成为每个家庭的现实基础,如何有效地组织、分配、利用时间和劳力也是一个需要家庭成员一起谋划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闪婚”也是农村青年对发展家庭经济的一种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夫妻共同经营方式是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现代式再造。从逻辑上和现实生活来说,“闪婚”因为双方婚前相互沟通少、缺乏了解,容易产生冲突而给婚姻的稳定带来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也听村民说过,邻村一女孩在与男方“闪婚”并一起外出打工后两天就跑掉的情况。而S村近5年中60多对“闪婚”中竟没有发生一例离婚的情况。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在这里,“闪婚”与离婚率并不一定是正相关。一般情况下,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观念变迁、社会流动以及村庄社会共同体解体的合力。恰恰这3个因素都不构成对安义农村 “闪婚”后的家庭婚姻稳定的威胁。尤其是社会流动这一因素在夫妻店这种经营模式中得到了化解。夫妻店的模式使得男女双方长久生活在一起,避免了许多其他务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双方有了彼此深入了解的机会,从有效防止婚姻的变故。而传统的家庭性别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经营模式,又型塑了家庭中的权力关系模式[14]。小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盈利单位,自负盈亏的经营特点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共同奋斗、共同抵御和分担风险,有着共同的生活经历与体验,进而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男女双方的家庭责任在其中也得到了强化,家庭更加趋于稳定。
四、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于一个地域性农村“闪婚”现象的分析,我们发现“闪婚”是当地家庭经济模式制约下的婚姻选择,而传统习俗、家庭权力规约也构成了“闪婚”的推动力量,而并非一定是传统文化的衰弱和现代性价值理念的渗透。家庭经济模式与婚姻家庭模式有着微妙的“互嵌”关系,当地家庭经济模式的特点也构成了对“闪婚”的某种功能性需求,而“闪婚”的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模式又进一步型塑、强化了传统的家庭关系和家庭责任,达到了传统与现代的一种融合,亦即“闪婚”未必造成“闪离”。在本文的农村“闪婚”现象中,传统与现代并非是一种线性的单向变迁,而是相互嵌入、相互融合的过程。
值得思考的是,农村的“闪婚”并不是新时代下择偶的浪漫革命,而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面临择偶困境时产生的一种婚恋模式。它借用了传统的 “形式”,又拥有新的“内核”。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力量的合力和互动,任何法律和制度总是不断发生变迁,而保留下来的仅仅是形式。而这种形式的保留,不仅有利于制度和社会的稳定,而且会使一种制度产生出当初的创制者难以想象的、儿乎是化腐朽为神奇的功用 [19]。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正确看待这一新的婚恋模式,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重新理解婚姻的价值与意义。
费孝通总结过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应具有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物;一方面是两人能够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 [16]471。随着时代变迁,职能的具体内容会随之改变,然而不变的是婚姻本身始终暗含着功能性和情感性双重的意义。而在现代性价值的冲击下,婚姻中个体的情感性价值越加被强调,而其家庭的功能意义则逐步被消解。因此,“闪婚”现象因为可能暂时的情感性缺乏而被人诟病。然而年轻人自主择偶,以恋爱来代替婚姻是否能够美满目前也还是个问题,因为恋爱本身就是排斥理性的考虑。正如费孝通的告诫:“若是把恋爱训作两性无条件的吸引,把一切社会安排置之不顾的一往情深,(这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社会事业)婚姻也就必然是这种恋爱的坟墓了。真的坟墓里倒是还安静,恋爱的坟墓里要求一个安静的生活却是不可得的”[16]475。当前农村青年的“闪婚”现象可能再次凸显出了家庭本位的功能性意义,婚姻不是私事,不是两个人之间关系的调试,而是两个人之间原有整个社会关系网络的缔结与融合,这样为婚姻的稳定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同时,稳定的婚姻还要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和生育、抚育的责任。
当然,农村“闪婚”建立起来的婚姻不是一种完美的婚姻,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是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调整和适应。只要有一些地方性文化规约和父母的教化,让他们明白婚姻是需要培植的,“闪婚”的情感缺乏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培育。同时,让年轻人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去面对和承担婚姻可能带来的痛苦,也可以在这种教化中重塑对于家庭的责任。总之,当下需要重塑婚姻的双重价值意义,而新生代农民工这一“闪婚”族尤其需要重新理解和平衡婚姻的情感性和功能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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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缪小绚]
[收稿日期]2011―10―18;[修订日期]2011-11-1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CKS009)
[作者简介] 陈锋(1985- ),男,福建福州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
[①]本文为课题“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感谢在安义调研中调查组成员杨华、郭俊霞、汪永涛、王君磊、李宽、刘升、刘锐、王晶、徐嘉鸿、吴秋菊、石顺林、郑兰兰、于德丞、周星星等等20位同仁的配合与帮助。
[②] 按照学术惯例,本文的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③] 较强的地方性规范表现在观念和行动上具有的超越性和公共性,除了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的观念以外,还有对孝道的尊重、公共舆论的效力、公共事务中集体行动的能力等等。
[④] 原话为对75岁老人雷志文的访谈记录。雷志文老人的3个儿子、2个女儿都在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结婚,其中1个是自由恋爱,4个是通过媒人介绍后,由子女自己决定的,父母在其中仅是一个参谋者。1个自由恋爱的儿子,老人对女方及其家庭并不是很满意,但是最后也还是顺从了他们。
[⑤] 这是William Parish与Martin Whyte1978年对广东农村生活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而事实上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后的绝大多数婚姻。
[⑥] 这在下文陈述”闪婚”特征时进一步说明。
[⑦] 闪婚,顾名思义,闪电婚姻,即指两性在订婚或者结婚前接触、沟通时间很短,少则几天,多则一两个月,且一般多通过相亲的形式结成的婚姻,而且这种婚姻多是在相亲完以后就定亲,进而两人共同外出务工、经商等并同居进而构成事实婚姻。
[⑧] S村总人口1 882人,每年(男、女)结婚的总数都不超过20对,按照当地老百姓的说法,至少现在80%的年轻人都是“闪婚”。
[⑨] 20岁以上,在当地就算是大龄青年,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会比较焦虑。
[⑩] 上文提到由于女性在婚恋之前受到父母较强的干涉,多数在父母的监控之下,许多女孩在婚恋前甚至禁止其在外务工,因此,本文的家庭经济模式制约下婚恋选择困境主要针对男性。
[11] 摘自对在外从事了15年铝合金行业的村民雷跃进的访谈。
[12] 跨省婚姻指双方不在传统婚姻圈的婚姻,也并不一定是双方分属不同的省份,也可能是跨市、跨县的。跨省婚姻主要是作为与本地婚姻相对应的外地婚姻的一个指称。
[13]笔者曾对辽东X村、豫南B村、赣中L村、鄂东K村、苏北S村、闽东A村做过实地调查,并对跨省婚姻做了统计,6个村落跨省婚姻总数有58例,因为婚后对地方习惯的不适应、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出现“逃婚”的情况有10例,占到总数的17.2%。如:闽东A村5例跨省婚姻中目前已有1例已经离婚,赣中3例女性跨省婚姻中,目前有2例因为无法忍受男方家庭的贫困,而选择了回到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