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三策
乌坎事件,是中国每年几万件群体事件中影响比较大的事件,起因与大多数农村群体事件大致相同:就是政府、村委会和开发商联合征地牟利,而给的补偿远远低于合理的要求,差额被贪污。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汪洋书记表示,广东省将选择适当时机,以“解剖”乌坎村“这个麻雀”为基础,专门针对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
那我们如何进行规划呢?在此提出三策:
1. 就是真正落实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程序进行选举,决不能含糊。目前,乌坎村正在做这一件事。
2.处理好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有的地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谁资格老就听谁的。有的地方,把村党支部书记当成“一把手”,把村委会主任当成“二把手”,若如此,要是“一把手”出了问题,村委会选来选去只是选出个“二把手”,也没有什么意义。
3. 强化监督力量,这一条很重要,这是我通过切肤之痛得来的经验。为什么乌坎村村民的合理诉求上面几级政府迟迟不能解决呢? 我们的监督机构到哪里去了呢? 而非要等到广东省委来处理才解决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我们必须在深化改革开放上取得新突破。温家宝广东重提小平讲话: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不改革开放只能死路一条。我在这里振聋发聩地呼吁: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必须强化监督力量,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的国情 ,在这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了我国不能搞多党制,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但实行一党制的国家有个普遍的现象,就是监督乏力,许多实行一党制的国家的政府就是这么垮台的,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在有些地方腐败现象还很严重,也说明了这点。我们要打破这个规律﹚。我们必须把监督者利益与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当执政者乱作为、不作为时,监督者决不与他们结成一体,担当起监督的重任来,不必事事由广大人民群众来监督。把村里的问题解决于村里,把乡里的问题解决于乡里,把县里的问题解决于县里,不必由广大群众去上访,相反的你有什么问题找上门来帮你解决。
其具体办法请链接 建议9463号:基层民主改革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246756&boardId=1&view=1
关于基层民主的建议
村级选举时,先选出村党支部委员,然后由村民从村党支部委员中选出村委会主任。其具体的办法是,不管是由组织推荐的、党员联名推荐的,抑或是自荐的,候选人都要自己报名,由乡镇组织部门进行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 组织选举。选举程序为:1.竞职演说;2.投票选举;3.公布选举结果。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贿选和暴力协迫选举等行为,否则取消其侯选人的资格。在党员选举时,每个人最多可选五人,采用秘密填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然后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取前三名为村党支部委员(得票相同者,由乡镇组织部门决定名次;后面的村民选举时,得票相同者,则根据党内选举的排名)。并进行张榜公布,将村党支部委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实绩在全村范围内公示。一星期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选举。此时,每个村民最多可选三人。最后根据选举的结果取第一名为村委会主任(为什么不选其它党派的人为村主任呢?这是我们认定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人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现在哪里呢?这表现在党的大门是敞开的,凡是要求加入党的公民,通过一定的考验证明是合格的,都可以跨进党的大门),相应的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世界上大多数的执政党的领导人是通过民众选举产生的)。其余组成村民监督小组,第二名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并为村的“一把手”的第一继承人,同时担任村民监督小组组长,另一名村党支部委员为第二继承人。当第二继承人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时,即为村的“一把手”的第一继承人,村委会其他成员另行选举(可接着选举),候选人不管是那个党派的抑或是无党派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表现。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坚持了党的领导,又实现了村民的自治。
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搞多党制,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我们的权力又必须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在这里,既有党员的选举,又有村民的选举,实行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这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中国特色。选举是民主的首要内容,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民主。选举实际上是一种最广泛、最集中、最有效的监督。没有选举权就没有监督权。选举能够保证党和国家的权力以人民的意志为本源,以人民的利益为归宿,最大限度地抑制权力的滥用。
2.消除了不断摩擦内耗扯皮推诿的“两张皮”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推广之后,马上发现一个问题,党怎么办?因为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党的权力来源于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力来源体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当选之后,假如不是党员,不是党内人员,更不是党支部书记,他就可能不听党支部的话,那怎么办?这个在非选举的体系里面,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一旦开始搞选举之后,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来,这个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村委会是根据法律而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理应享有更高的权威,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也要得到体现,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成员来自于乡镇党委的任命,这种“自上而下的党支部和自下而上的村委会”的权力结构往往会产生冲突,村、支二元权力并驾齐驱互不配合,往往产生磨擦而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甚至导致村级组织的瘫痪。此前有些地方流传一个说法,村委会选举是辛辛苦苦选出个“二把手”,一语道中要害。本次修法,亦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与以往并无实质区别。“两委”关系的现行规定只有原则性提法,无外乎“领导”、“支持”、“保障”,揆诸实际,往往沦为大小高下之别。有的村支部、村支书以领导自居,包办一切,独揽村务;有的村委会、村主任则挟民意自重,发动“夺权”,另立“核心”。村委会换届之时,拒交公章、帐目的事多有发生。这牵扯到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想了办法,就是党支部也来选,党支部也经过老百姓来选。有的地方的做法是谁当选了村主任,则谁去当支部书记。如果新当选的村主任不是党员,那么立刻发展入党。近年的“两票制”、“一肩挑”、“联席协调”等探索,因地制宜解决了部分碰撞,但仍非可普遍应用的治本之道。事实上,基层事务本身就具有具体性和综合性,党政无法完全按照各自的功能职责分工行事。而在此,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有机的结合起来。
3.基层民主,重要的是选举,更重要的是监督。
近段时间以来,村官腐败的新闻时常见报。少数被查处的村官,居然挪用公款上千万元,被群众称为“小村官大腐败”。前不久刚被查处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2370万元,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至2007年期间,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先后将征地补偿款26135951元存入了村属企业佛山市名创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刘子荣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名创公司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23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或赌博。近期又爆出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一社区党总支书记——被称为“安徽村官第一贪”的刘怀寅,在2001-2008年期间,利用征地、土地补偿、提供工程等先后收受十一家开发商、承包商的“好处费”、“咨询费”近千万元。小小村官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涉案那么多的金额才被查处,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基层的监督形同虚设。这关健是制度存在缺陷,使村民不能监督。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的监督权利,但对村民如何实施监督权,通过什么机构实施监督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该法村民只能经由村民大会进行监督,而村民大会一年只开一两次,难以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的监督,再说由谁组织村民大会监督,难道是村委会吗?罢免村委会成员,要村委会召集开会,这本身就是悖论。另外对在村民大会休会期间,如何对村官实施日常监督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村民的监督权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自
此办法同样适用于居委会。
曹许明
2010.2.10
2011.2.3
此办法可往上推而广之。请链接:建议13655号:如何监督县委书记
曹许明
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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