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就基本药物目录继续与杜乐勋教授访谈
杜教授:
您好!我在查看邮件回复时,发现大家对提纲的第二问都心存疑惑,为此,我调整了这个问题的问法,以保证其与整个论坛的提问初衷是一致的,希望您在查看以后对该问题的作答稍作调整,谢谢。
原问题2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医保目录的一个子集,其调整必将城镇医保的甲类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也会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先调整基药目录,后调整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的目的何在?“常见病、多发病”与“非常见病、多发病”的界限如何浮动才算合理?”
现改成:
作调整,谢谢。
原问题2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医保目录的一个子集,其调整必将城镇医保的甲类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也会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先调整基药目录,后调整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的目的何在?“常见病、多发病”与“非常见病、多发病”的界限如何浮动才算合理?”
现改成:
1.有学者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视作医保目录的一个子集进行调整,您认为这种观点是否可取?目前先调国家基药目录,再调医保目录的做法又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杜答,我不认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视作医保目录的一个子集进行调整,不过,为具体工作方便起见,可以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医保目录的一个子集调整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可以参考以往的医保目录,但是它取决于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的政策取向和医疗技术趋向,如果支付方式和临床路径选择某种药物,必然首先进入基本目录,医保目录也要随着进入。总之,基本目录政策性强,医保目录新农合目录可以大于基本目录,不可小于基本目录。
2.随着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扩大,是否有必要划分出“基本”与“非基本”的明确界限?如果需要,这条界线该如何浮动才谓之合理?
杜答,国家医改政策确定政府对基本医疗承担公益性责任。因为,卫生经济学认为,医疗技术的可能性永远大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可能性,即使是美利坚那样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国家医疗保障和国家医疗福利的差别就在于后者要求政府对医疗服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前者要求国家对医疗服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医疗服务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社会把医疗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处理,承担有限责任意味着社会承认医疗服务只是具有公益性的私人产品。我国新医改确认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产品,我国政府只对基本医疗服务承担责任。基本药物是基本医疗的一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政府财政实力的提高,政府卫生投入的增加而扩大。其界限既受制约与国家财政实力也受制约于地方政府财力,既受制约于政府税收收入也受制约于政府非税收入,比如各地区的非私机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所以很难确定全国统一的明确界限。这条界线的合理浮动,医职保主要取决于非私机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职工疾病构成顺位;新农合主要取决于政府需方投入水平和农民家庭人均收入。
我将在收到您的回复后发稿。
此致,
医药经济报XXX
201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