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传统的负面因素重刑政策法家主张使用重刑,不单是对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轻罪重罚”以收阻吓作用,杀一儆百。《商君书》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从被处罚者的角度看,轻罪重罚,意味者他受到的处罚是与其犯罪严重程度不相称的、超过其罪有应得的,因此是不公平的。即使旁观者也会对这样的被处罚者寄予同情。法家的重刑政策是为统治者的方便和所谓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惜牺牲个人的权益,这是与现代人权思想背道而驰的。
法家重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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