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和改革的思路
按照“总设计师”的设想,到二十世纪末,也就是2000年前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应该实现了“经济翻两番”的目标,共同富裕的课题应该正式摆上桌面。而今,已是2011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排在世界第二位,但共同富裕的课题至今还未启动。面对当今社会两极分化的严峻局面,那么多的“经济学家”都干什么去了呢?整天就琢磨怎么把最后的公有制资产瓜分掉是解决办法么?难道精英们一点没有社会良心?一点不讲职业道德?
与精英们面对社会两极分化冷漠处之相对照的是,网络上兴起“分蛋糕”的热议。
“蛋糕”其实就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民间说法。不管是“先做大再分”还是“边做大边分”亦或是“先分好后做大”,全都绕不过一个本质问题:这个“蛋糕”所有权到底是谁的?主张“先分好再做大”的多数人,其核心解决的是“所有权”问题。
比如说,“减员增效”或国企私有化后,下岗买断的工人已经失去主人翁地位或干脆与企业无关了,哪怕你“蛋糕”做得再大,工人还怎么分享?难道把希望寄托在资本家发善心,把“增效”的蛋糕发给下岗工人?美国的蛋糕不可谓不大,可为什么美国还有那么多穷人?“占领华尔街”为何会发生在美国?
如果是公有制则不同,这个“蛋糕厂”工人也有一份,不管“蛋糕”是大还是小,谁也无权剥夺工人作为主人应分的一份,并且子子孙孙保有这个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有制企业的工人,不仅仅是出卖劳动力的“被雇佣者”,同时也是企业的老板之一。
有人说,因为这个“蛋糕厂”不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人,会导致没人出力干活,“蛋糕”不会“做大”。其实这是用“蛋糕”的大小问题混淆了所有权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蛋糕厂”不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人”, 同时也可以说它又是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人”;你可以说它是“没人出力干活”,我也可以说它是“每一个人都出力干活”,因为工人自己也是老板。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分配制度和好的带头人。无数事实证明,一个能力好的资本家只能做到他自己富裕;而一个能力好的带头人却可以把一群人带向富裕。反过来也一样,一个做得不好的资本家,他自己也会破产。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银行照样会倒闭。所以,不是“蛋糕厂”属于某个具体的人之后就一定会把“蛋糕”做大;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蛋糕厂”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人之后,其他人必定失去了“分蛋糕”的权利。
那是不是说,在当今我国已经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讨论“分蛋糕”就没有任何意义呢?如果暂时抛开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优劣区分不谈,“分蛋糕”是否也值得探讨呢?
应该承认,在当今的形势下,研究如何“分蛋糕”还是很有意义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只有公有制一种经济形式,“蛋糕”除了用于积累和再生产之外,就是消费。积累多了消费自然就少,增加消费又会影响公共积累,如何选择合理的比例,自可在人民内部充分讨论。但不管怎么分,“肉烂在锅里”,“肥水不流外国田”就是了。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甚至私有制超过了公有制的比例,资本家私人占有的财富急速增加,社会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怎么分蛋糕就应该好好研究了。
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经济的蛋糕----“剩余价值”完全属于资本家私人所有,别人无权染指,这导致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以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引起社会动荡甚至暴力革命。这显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选项。
(二)具体改革方案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下,私有制经济的蛋糕如何分法?能回归完全的社会主义当然好。但是即使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不可忽略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何况是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当今社会呢。我们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思考:作为“次优”选择,可以用征收“社会福利金”的形式,将原先私人占有的“蛋糕”(除雇工工资和另外交纳的税收等成本以外的剩余价值)划出一半以上的比例,上交国家“经济院”,用于国民教育、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社会养老等公共福利事业。而资本家私人享用的“蛋糕”不得超过私人企业剩余价值的20%。有人担心这样分法会不会让资本家无利可图?完全不用担心!因为照此分法,资本家分得的“蛋糕”始终会比工人多出一块。如果资本家不满足或觉得不公平,那他完全可以把生产资料卖给民生经济院,实行完全的“公有化”。
那么,公有制经济的蛋糕如何分法呢?同样的,除了付给员工工资和交纳税收等其他成本以外,剩余价值的一半以上应上交国家“民生经济院”(也可简称经济院),其余部分留作企业发展金。上交经济院的福利金,每年年中预分一次,年终决算一次,存入公民的红利帐户中。国家大型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人大会议相关程序,向国民红利账户借钱。有人担心,这样分法会不会造成“民富国穷”、政府入不敷出?完全不用担心!因为政府的经费开支主要靠税收而不是靠企业利润。有了强大的公有制经济,税收来源更有保障了,逃税漏税的更少了,税收成本更低了。世上哪有主人富有而请不起“仆人”的呢?
本人提出的分配制度改革,通俗地说,就是让人民从制度上真正地享有主人的权利。人民财富的构成主要是财产性收入,而工资的作用则退位成为“零花钱”。当然,即使是“零花钱”也不可忽略公平公正。也就是说要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比例做出合情合理的规定:
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内部薪酬的分配比例,(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高层管理者)应限制在1:2:3的范围内。若普通员工月薪为3000,则中层月薪不应超过6000,高层月薪不应超过9000。
“经济院”如何设立?首先应定性为“全民所有”----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但外国国籍人不享受我国国民待遇)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剩余价值管理以及生产资料合理规划运用的专门机构。其组成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代表的直接监督。
原有的“国务院”精简为“政务院”,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对“经济院”以及社会各种成分的经济实体负有稽查权力,也负有失察责任。同时自身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任免。(关于政务院和经济院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后文会简单介绍。)
很明显,以上措施,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这在我国政权性质下,完全是可以办到的,也是应该办到的。所以,建议人大尽快制定相关的《剩余价值分配法》,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避免社会动荡、达到缩小以至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可能有人担心:企业交纳“社会福利金”后,企业或企业主会不会利润损失太大而难以为继?这是不必担心的。因为“社会福利金”只是“剩余价值”或称“利润”的一部分,既然是利润,那就必定是扣除所有成本以后的“盈利”,哪怕“福利金”的比例达到利润的100%,也不可能造成企业和企业主的亏损。何况“社会福利金”的缴纳比例可以控制在50%~80%之间,无论对公有制实体还是对私有制实体,都没有实质性的损害,精明的企业主肯定会算这里面的得失。相反,从宏观来看,由于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有了保障,可以自由支配的购买力大大增加,“为有源头活水来”,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克服的癌症----因消费不足而产生的生产过剩以及其他种种表现的经济危机将不再发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难以克服的内需不足也将不复存在,企业、社会以及社会各阶层将可出现梦寐以求的和谐共富和持续稳定的发展。这就是中国哲学讲究的“欲将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
实行上述分配制度后,对私人企业主的影响如何?我们可以大概估算一下,作为私人企业主,在交纳“社会福利金”后,实际占有的“蛋糕”比例:据统计局相关资料,私人资本家人口占比约1%,私人企业“蛋糕”在全国经济总量的占比约50%,若私人企业主占有其剩余价值的20%,则相当于全国1%的“富人”占有全国“蛋糕”总量的10%,其收入高出社会平均水平11倍以上,可见私人企业主并不“吃亏”。更何况,上交民生经济院的福利金企业主也不例外的与全体国民一样能享受(除非他已经加入外国籍);相应的,全国99%的“穷人”则分享全国“蛋糕”总量的90%。虽然贫富差距还是有,但相比现状却要好得多,应是一个社会各阶层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
下面简述政务机构和民生经济机构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一、 民生经济院:
职能:专事国企权益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和民生福利管理,侧重经营发展。
机构设置:
1、国土资源总署:经管土地、矿产、水面等资源及其规划与计划;
2、国有资产总署:经管国企、国资及其资产负债运转;
3、民生福利总署:经管养老、就业、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卫生、优抚救助、劳动保护、烟草食盐等民生事业;
4、科技文化总署:经管文化、出版、广电、新闻、高等教育、科学技术等;
5、人民银行:经管福利金、发展金和公民红利账户及货币发行。
总的思路是:民生经济院相当于全体国民的委托法人,与私企外企集团一样要受到政务院的监管。从宪法上来说,民生经济院也是“公仆”的一种。
二、 政务院:
职能:专事政务监督与公共服务,侧重行政监管。政务院没有经营职能,也没有相关义务,有的只是监管与服务的职责。
机构设置:
政务院除了原有的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税收部外,主要组成是:
调查审计部:整合统计、审计、国安、海关等职能;
市场统筹部: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安全生产、外贸监管、反垄断反倾销、版权专利等职能;
公众服务部:整合农、林、水、市政建设、交通、环保、外事、侨办、家庭计划、民族、宗教、气象、邮政电信等职能。
总的思路是:政务院相当于球场上的裁判、公路上的警察,当然也是人民的公仆。
(三)本方案的理由和约束
下面简述为何要这样改,以及分配制度改革与政治改革、经济改革的关系:
为什么要政务与民生经济分治?因为不分治就不能够相互制衡。若一身兼发展与监管两任,很可能单纯追求GDP而放弃社会公平,或者单纯追求社会公平而损失发展效率,或者两者兼顾却顾此失彼。而分治后,民生系统可以限制政务系统的行政开支,避免行政经费与福利经费相互挪用的情况,同时集中精力做好国民福利事业;政务系统可以限制民生系统的权力滥用,避免贪污腐败行为的泛滥情况,同时服务社会各界,提供公平而又规范的竞争环境。
1、现有政府架构的缺点是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也过大。既不能有效遏制腐败,也无力解决民生问题。相信任何人来当这个大国的总理都不好办。因此,必须将民生职能与政务职能划分清楚。本方案最突出的就是中央一级设民生经济院,专事国企权益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和民生福利管理;而原国务院改成政务院,专事政务监督与公共服务。前者相当于所有国有资产(包括国企及有国资股份的企业分红、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收益、矿产资源等的开采权出租的收益等等)的大管家,也是全民福利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就业、退休和医疗保障等)的主要经济来源;后者是“食民之禄,忠民之事”的服务员与技术员,由于其地位超脱,因而可以国企、私企、外企及合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前者管钱管物可能产生的贪腐进行监督时,能够无所挂碍。而前者虽然管钱管物,但上有人大权威的管束,平级有政务院制度层面与技术层面的专业监督,下有国企厂长经理及工会的话语民权监督,再加上严格的法律和内部制度,必能良性运转,把贪腐降到最低程度。与现行架构的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可同日而语。
2、现有权力架构的缺点是“军棋结构”而非“象棋结构”,领导班子虽多,却是制衡机制失灵,责任互相推诿;民意诉求虽有法定渠道,却不够畅通,而且常常被忽视。因此,必须理清立法机构与民意机构、裁判机构与运作机构、执法机构与制衡机构以及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职能区别。本方案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强化地方的民意机构,本着精简的原则,省一级只设政务厅和民生厅,市或县只设政务局和民生局。
3、在旧的体制下,政府对国企不仅没有天然的经营欲望,反而常常把国企当成包袱,国企改革往往是“一卖了之”。这是因为政绩考核在GDP和税收上是硬指标,而民生福利水平却是软指标或无指标。把国企卖给私企,政府不会损失税收,有可能还会增加税收。但是,这样一来,民生福利的损失是巨大的,些微的税收增加,根本无法补救。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将继续存在,两极分化将愈演愈烈,改革将背离社会主义的宗旨。
新设计的体制将彻底改变政府的政绩观。民生院以发展为己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准,同时也必须与私企外企集团一样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政务院以监督和服务为己任,在服务社会各界的同时,着力提供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竞争行为,防止权力贪腐。
4、与旧的政府架构相比较,新设计的政务院除了必须向人大负责和接受监督之外,还必须严格限定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施政,没有任何权力也没有任何必要自行收费或动用预算以外的公款。这是政务院“权力有限”的方面;另外,由于民生福利事业分离到民生院,政务院的相关义务也随之转移,这就是“义务有限”的一面。正因为如此,政务院监管起来才能处在超然地位,同时本身也会大大减少贪腐的的机会。
应该看到,民生院管理国有资产,本身也有腐败的风险。但是,正因为监管的职能在政务院而不在民生院自身,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是旧架构不具备的,因而能够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点。
以地方体制为例,说明公众权力相互制约机制:
若政务厅不作为或乱作为,民生厅或人大代表甚至公民个人均可向监察院投诉,监察院也可提起公诉,由法院裁决;政务厅轻则整改,重则面临人大罢斥或者重组。
若民生厅不作为或乱作为,如果属于政务厅职权范围,则政务厅直接依法处理;若在政务厅职权范围之外,则政务厅或人大代表甚至公民个人均可向监察院投诉,监察院也可提起公诉,由法院裁决;民生厅轻则整改,重则面临人大罢斥或者重组。
若团体或民众个人违法违规,则依传统模式处理。
若监察院、法院违法违规,则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处理。
若人民代表不作为或乱作为,则人民群众通过向监察院举报或通过选举程序处理。
5、关于官员的产生、罢免和权力制约:
党的总书记由党内民主选举产生;
执政党的总书记就是当然的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
政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生院总裁由国家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政务院各部部长由政务院总理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生院各署署长由民生院总裁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以上有任命权的委员会,同时也具有罢免权。
监察院对政务院和民生院两大系统的官员均有弹劾权。
普通公民均有通过人大代表向人大会议及常务委员会提议的权力;也有直接向监察院举报的权力;还有直接向政务院各部、局投诉的权力。
政务院各部、局有向监察院提请公诉的权力,也有在职权范围内的自行处置的权力。
民生院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及民生福利,同时也是各方监督的焦点。
我认为,执政党的权力在于挑选执政思想理念符合自己政党方针政策的官员执政;而民众的权力在于罢斥行为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官员继续执政。
从权力的相互监督作用来看,政务体系主要监管的对象是民生经济体系,包括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其本身则是独立的监察院的监管对象;而民生体系则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工)实行自治,作为团体或法人是政务系统的监管对象,其高层主管也是监察院的监管对象。
从领导人的产生来看,中央一级的政务系统领导人仍然可以沿用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而民生系统的最高领导人既可以通过人大会议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沿用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产生。地方的民生系统领导人也可以直接选举产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兼容现有宪政体制,在确保执政党的行政权的同时,又能在国计民生领域赋予民众最大的民主权利。
(四)优势
下面简述本方案的好处:
1、完美解决养老等福利问题。由于民生院拥有国土资源、国资企业收益等经济来源,因而解决养老、就业、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卫生、优抚救助、劳动保护等民生问题并非难事。加上私企外企也要上交福利金,避免了在私企外企就业的职工福利无来源保障(实际上是私企外企老板沾了公有制企业的便宜)的问题,也避免了个人当老板的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短板。
大家现在是不是恍然大悟?原来我们并非养不起自己,而是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没有用到正处。大量财富积压在少数人手里,其实对财富是一种浪费;而大多数人消费力不足,也是对市场的一种浪费。
在新体制下,人人都是公有制的受益者,人人在为自己工作挣零花钱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积累财富,因为自己也是“老板”的一份子。虽然不像私企老板那样红利归自己独吞大部分,但是委托给国家收取红利,存入个人红利账户,并聚沙成塔用于自己也有份的福利事业中,相信幸福感会越来越强。
2、完美解决公私和谐发展问题。有人提出疑问了:解放以后,改革之前,不就是这样的吗?为什么有人说维持不下去?非也。除了当时国企力量薄弱以外,以前国企的地位并没有被人们所认识,国家也仅知道收税,并不知道代表国资方收取出资红利。而税收是有限的,从理论上来说,税收应算作成本而不是利润;仅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转费用,并不能用作福利事业。即使勉强分出一部分用于福利事业,那也是杯水车薪、力不从心。如果一味地加大税收比重,那对国企生产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是相当不利的。而私企老板由于有红利收入,因而财富会越滚越大。那么国企的红利到哪去了呢?除了计划经济时代有上缴之外(用途却没有规定只用于国民福利,这是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所迫,也是生产力水平不高所限),改革开放以后,国企的红利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所谓的“垄断企业”内部瓜分了,这就是倍受社会指责的“分配不公”问题。但客观地说,初期国企需要“培元固本”,弥补以前过重的负担带来的“体弱”症状是必须的。这些年民生问题得到一些改善,主要还是得益于国企的实力增强。所以,如果不从制度上让全体国民从国企身上名正言顺的获利,那国企就总是会遭到主张“私有化”人士的觊觎,“左右互斗”纠缠不清,不能还国企的真正面目,长期演变下去可能成为少数利益集团搜取财富、化公为私的工具。另外一方面,国民由于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会产生“国企无用论”、“国企低效论”、“国企腐败轮”的思想,客观上帮助了“私有化”、帮助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结果重大利益受损,只能怨天由命,这是很可悲的。
按照本方案,由于“公有私有一律交纳福利金”的设计,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一样能够走向共同富裕,各有各的长处。左派没必要消灭一切私有制而强求单纯的公有制;右派也没理由诋毁和瓜分公有制。这样一来,公私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不是很好吗?这就是真正的凝聚人心的社会主义。
3、完美解决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民生问题,可是面对种种不平等不合理的待遇,应该向谁投诉?显然不能向执行部门投诉,因为执行部门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比如说退休金双轨制问题,找社保局有用吗?比如说计划生育问题,找计生委有用吗?比如说大学学费贵的问题,找大学有用吗?比如说医院看病贵的问题,找医院有用吗?下岗买断问题,找原单位有用吗?买不起房的问题,找开发商有用吗?。。。。这就要求有另一个制衡机构来受理民众的此类诉求。
按照我的方案,政府根据职能的不同,分设两个互不隶属而又互相制衡的政务体系和民生经济体系。民生体系掌控国有资产和民生福利事业,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不正当使用,在发展的同时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政务体系掌控社会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各种不正当社会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的服务。民生体系从内部减少矛盾;政务体系从外部解决矛盾。如此一来,社会就自然和谐了。
综上所述,与本方案相关的新体制架构具有两大无可比拟的优点:促进民生,遏制腐败。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具备的优越性所在。以上这些,就是本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结果。有兴趣者请参阅我的相关帖子。
晴天
2012年3月15日星期四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