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而言,情况就不一样了。那么什么是“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皮文睿指出,在这种法治观下,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因此,这样的法治概念的对立面是人治。客观法律的存在限制了政权的恣意行使和官员的裁量权,法律的操作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因此,人民可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在此预期的基础上计划其生活。皮氏讨论到符合这种法治观的法制的各种特征,其中大部份类似于上述富勒提出的八点。此外,皮氏指出这种法治观也要求公正的程序,以保障法律的合理适用。至于这种法治观是否要求三权分立、司法审查和司法独立等制度,皮氏则认为属灰色地带。
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的思考,由此而产生的对法的性质、功能、特点和逻辑的认识,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的考验的、甚至是值得后人骄傲的。今天,当我们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时,我们不应忘记先人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上曾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能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
中华法系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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