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美国采矿业事故率低于零售业


 

偶然在网络闲逛时,看到一篇文章:《张智新:美国采矿业为何比零售业事故率还低?》http://news.sina.com.cn/pl/2008-09-22/084316332695.shtml  文章称:根据美国劳工部等部门的最新统计,按照百名全职工人事故发生率排行,排在第一的是制造业(8.1),随后依次为建筑业(7.9)、农业(7.3)、运输业(6.9),排在最后的竟然是采矿业(4.0)——它甚至比零售业(5.6)的事故率还低!

这个结论的确让人大跌眼镜,甚而至于不免让人心生疑窦,然后是迫不及待地寻找答案。

按该文作者的判断,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异于“常理”的结局,除了充足的安全投入、广泛地应用安全科技、完备而严格的生产安全法规等等因素,工会组织的强大有力与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更为起决定作用。

诚然,在利益的搏奕中,若第三方力量或者缺失,或者甚至倒向一边时,失衡的天平将无法恢复其脆弱的平衡。在劳资领域,尤其是象采矿业这样高利润与高风险相伴随的行业,如果劳动者不能建立起强大有力的自益组织,仅靠采矿业主的善心大发,想要控制风险高企,无异于缘木求鱼,而政府监管再若缺乏,或者干脆因为追求GDP而罩着矿主,甚至个别情况下还同流合污,那么,采矿业安全事故频发就再“正常”不过了。

不过,按照目前的国情,想要指望我们的工会组织如同人家那样“强大有力”,也确实为难人家工会了。而政府监管呢,如若有一种管理技术能够加强其职能,尤其是斩断利益集团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苟合,似乎还有一定的空间。

于是自然想到,能否借鉴美国“劳工关系全国通用制度”或者称之为“异地转移制度”,建立一种采矿业工人的信息联网共享制度?

理由并不复杂。

首先,在技术层面,我国目前已经对数亿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逐步在建立起全国联网和异地共享,而目前我国的矿业工人数远不及此,信息处理在数量与变量上应该不会更复杂。

其次,一旦将矿工基本信息联网并共享,则任何一名矿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工作经验、资质、就业及参保情况、从业经历等均一览无疑,由此,对矿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控将变得更为简易而有效,因为,监管人员只需将随时抽查的企业用工情况在网络系统内比对,即能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情形。——当然了,如果监管部门连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法用工情形都视若无物,那么再美好的制度设计也是枉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第三,从反面角度思考,可能会有人主张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将会大大增加主管部门工作量。这样的理由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站在利益者自身的角度来判断,任何一项革新都会带来不便和阵痛,《劳动监察条例》修改时,人们希望监察的力度加强,有人也会拿厂多人少来说事,有人更言之凿凿,说一个监察人员要面对成百上千家企业,转一圈都得几个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将矿工信息共享制度与采矿许可与登记制度挂钩,然后,将随机抽查落到实处,并辅以严峻的违法责任,高企的准入门槛,与高昂的违法成本,严管之下,矿业主自然要谨慎从事,而矿山事故又怎能不下降?

窃以为,此种矿工信息联网共享制度,对付尘肺、化学中毒等职业病的防治尤其有效。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法》所以落实不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职工健康档案管理基本流于形式,很多企业干脆就没有建档,更多企业随意设置然后任意丢弃档案,及至职工病发,想要查出完整的病历根本不可能,以至于发现职业病后,要么是劳动者难以诊断,要么是由最后的用人单位独自承担,这样的结局对谁都难免不公。如果能够利用日益成熟的网络技术,将职工健康信息固定在系统内,对于职业病的跟踪救治与防护康复,都将益莫大焉,而所需者,仅在建档之初的一次性人力投入,基础平台搭建起来后,日常的更新维护就远比单靠用人单位分散的纸质的档案要可靠而且有效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