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财产权确定


  法与财产权确定

  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的功能,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里的“分”就是指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商君书》里对产权的意义有个生动的说明:“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法家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在某些方面与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相似,即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自然状态”﹚中出现的问题的。《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