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案例】
2010年6月,小张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上海市区。半年后,公司因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搬迁到江苏昆山。小张不同意到昆山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迁移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与小张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工作环境、工资收入、亲友关系等的变更,该变更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因此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公司搬迁,导致小张的工作地点由在上海市区变更到江苏昆山,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有权拒绝公司的安排,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
2、用人单位可以针对公司的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
3、用人单位如果确实需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并且变更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