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征地范围是重中之重


  去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各方预计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日也应该不远了。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也将此列入今年要努力完成的七大任务中。

  两会结束不久,河南上蔡出现了“无公告、无协议、无补偿”的“三无”式拆迁,以招商建学校的名义,在土地审批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直接把推土机开到了麦田里。这种视规则为无物的“大无畏”式征收,恰恰从反面印证了出台新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外,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公开曝光的8起土地违法案件中,就有6起源于政府违法批地、征地。如此大面积、高比例的政府违法征地行为,恰恰说明原有的征地制度需要全面重构,而不是进行局部的政策修正。

  国土资源部近期在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行说明时,把征地制度改革作为关键,重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发展权问题,并提出了四个基本思路:先明确征地范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拓宽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对农民房屋单独给予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有改善;完善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实,近年来出台的国家政策中对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从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到30倍仍不足以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补贴,还要求地方在征地时给失地农民上社保、搞培训。就效果而言,依笔者的调研与观察,一些地方确实更注重在征地过程中多给予农民各种福利补贴,但从新闻报道与国土资源部的执法监察结果来看,总体上不仅不能说根绝了征地中的违法行为,甚至都很难说有基本的好转。

  新条例的制定思路中提出,拓宽补偿渠道,包括将农民住房征收单列,用意无疑是好的,但能否实现,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容乐观。客观上,未来几年地方土地收益可能很难达到以前的水平,如果征地规模不减的话,要达到更高的征地补偿标准确实存在困难。更难以扭转的是,地方官员在主观上对农民土地权益的轻视,从包括上蔡在内的每一次违法征地事件中都可以看出。这种轻视从根源上来自于农民没有选择,只要是建设需要,农民的地只有被征收的份儿。

  要扭转这种局面,司法对权利的保护是重要的,同样重要的还包括法律对征地行为的准确界定,也就是新条例制定思路里的第一条——明确征地范围,它的突破才是创立一个全新征地制度的基础。只有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边界,缩小了征地范围,才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农民也就有了将土地自己利用或是进入市场交易的选择,给被限定的征地行为一个对照体系。不论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还是征地的公益理由,在有对照的情况下,再想轻易搪塞糊弄就不那么容易了。

  征地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表达,是最高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对土地权利人有强制的拘束力,但这种强制性必须基于征收的公益性目的,否则缺乏正当性,无以服人。清晰界定征收范围既存在法理上的内在要求,也存在现实改革的外在需要,只是从《物权法》出台以来,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最后破题,是循着上位法先改,也就是从《宪法》改起的道路,等候未来的大修法;还是借鉴中国改革以来先在某个局部试点,然后修改大法的做法,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