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能阻止法院的不公裁判,那你只能将真相告诉全天下所有人
---------劳工的权益受侵害案一
文/樊涛
郭少云,系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2011年3月8日上午10左右,郭少云驾驶被告所属云AL1395号旅游大客车,与重庆市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秦应平驾驶的渝A50920重型拖挂汽车在弥勒至昆明路段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重庆市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秦应平因违法超速造成车辆失控,其尾部在下坡过程中摆尾与相向上坡正常行驶的客车头部发生碰撞,造成郭少云当场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已被弥勒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郭少云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并在随后由弥勒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中判决得到33万元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弥勒法院是按全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6065元)的标准判决赔偿的,完全无视行业的收入差距。根据公开发布的《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6065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1074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52元;
四、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3398元;
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330元;
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61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194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44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316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1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6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960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96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170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924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8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08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80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04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71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58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812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831元。
以上标准包括19个行业, 行业的收入差距是明显的。法院为什么无视本案的具体情况,只选择人均最低标准,不按“交通运输”行业的标准进行计算赔偿?一审法院不给解释,上诉至红河中院依然没有解释而维持原判,这公平吗?
本案的当事人家属不服二级法院的赔偿金额判决!
如果说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是天灾;那在司法审判阶段,又是谁侵害了劳工合法应当得到的合理补偿权益?
2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