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核准吴英死刑顺应历史潮流


 不核准吴英死刑顺应历史潮流

转自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012-4-2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420日裁定不核准对被控集资诈骗的浙江女商人吴英执行死刑,这在海内外引发广泛好评。大赦国际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也发表声明对此裁定表示欢迎。 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样裁定的法理依据何在?就此,本台采访了因主导起草中国首部破产法而著称的法律学者曹思源教授。

 

RFI : 请问作为一名法律学者,您是如何评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的呢?

 

曹思源教授:“我认为这一裁定是司法上的一大进步。”

 

RFI :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 2011 2 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等多种诈骗罪行。而中国法律为何要从严处罚集资诈骗行为呢?

 

曹思源教授:“我认为这种从严惩办是不适应全国人大常委对刑法修改的决定。那次是在 2011 年修改的。吴英被判的罪名是集资诈骗,我认为法理上是涵盖于其中的。实际上,都是同一种类型。这些经济犯罪是非暴力犯罪,能够不判死刑就尽量不判死刑。 ”

 

RFI : 就中国法律率先从经济性犯罪开始取消死刑,这是有争论的。请问您对此持怎样的看法?

 

曹思源教授:“我是支持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个从人道主义角度珍惜生命。只要不是以暴力威胁其他公民生命,那么,一些可以用徒刑解决的犯罪就不用死刑。第二符合世界司法之大势。全世界都往这方面走,中国也不例外。对于能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这是一个大势所趋。我们要适应这一世界历史的潮流。 ” 

 

RFI : 您觉得,这一裁定是否可以说是中国高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呢?

 

曹思源教授:“是的,我对此给与积极评价。这是目前中国诸多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我认为,在经济犯罪方面施行可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这要让司法系统从业人员加强学习,加强自觉执行的法律意识。当然这有个过程。一味信奉‘严惩’二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尤其要强调顺应历史潮流。所以,要加强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