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社会行动的“法治”难以制止商业欺诈


  中国的食品安全乃至药品安全的问题真是让老百姓寝食难安了,所谓的“监督”仿佛就像筛子似的漏洞百出。日前,有央视名嘴爆出了“老酸奶”中有“皮鞋明胶”的惊悚内幕,后来好像“被辟谣”了,紧张数日的百姓们总算松了口气。然而未几,“好事”的媒体又揭露,“皮鞋明胶”跑到多家药厂充当药用胶囊去了。这一次,看来是被坐实了的,因为有关方面已经开始行政执法,还拘了人。真是时世无常,造化弄人,儿时总后悔晚生30年,未能成就红军万里长征过草地吃皮带的英雄业绩。这桩本来看似注定了的终身遗憾,居然到耳顺之年给找补上了。

  平心而论,商业诚信的问题,不能说上面不重视。前不久还在一家主流媒体参加过相关的讨论。会上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重点是制定法律、完善法治、行政执法和道德建设。然而,自从中国出现假冒伪劣开始,这些应对策略可以说就相伴相随应运而生了。如果真的管用,恐怕也不会闹到如今积重难返的地步。因此可以想见,其中一定缺了什么重要的环节。

  以社会学的视野看问题,我们所推崇的法治国家,所推崇的有效率的法律制度,除了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司法执法体系以外,其实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即作为这个庞大的法治框架基础的公民参与和社会行动。尤其在“现代立法”中,这个基础部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

  “现代立法”,是我杜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我们这个世界迈进工业化、市场化以来,由于社会上不断出现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新的规范,这就导致了新的立法不断出现。“现代立法”包括劳资关系立法、环境保护立法、消费者权益立法,等等。相应的公民参与和社会行动就有工人运动、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运动等等。

  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历史上也曾有过无法无天的商业欺诈。世界上最早走上工业化、市场化道路的国家是英国,所以英国也就最早面临商业欺诈的问题。据说英国本有“买者注意,自己当心,银货两讫,概不负责”的传统,理想中的公平交易实际上很难实现。于是,在1844年,英国就建立了消费者合作社,试图在一个大家信得过的圈子里,进行日常消费品的买卖交易。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成立,这些都是最早的消费者运动的萌芽。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采取的手段诸如游行示威反对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抵制商品随意涨价,进行商品比较测试,开展消费教育咨询,等等。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消费者运动规模进一步扩大,并得到肯尼迪和尼克松两任总统的支持,并提出了消费者的5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意见被尊重权和索赔权。最后,这些基本权利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建立起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这样,从立法、执法到社会行动就形成了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的法治框架。

  借鉴国际经验,对付商业欺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抵制。商品必须卖得出去方可有利润,如果建立一种社会机制,由真正属于消费者自己的消费者协会来组织社会行动,对假冒伪劣和随意涨价的商品进行抵制。说句大白话,就是号召大家都不买有问题的厂家和商家的商品。只需这一招,就能置假冒伪劣于死地。如果真正能以人为本而不是以GDP为本,死几家不法厂家和不法商家应该也不足为惜。最重要的是,如今在中国,除此以外,恐怕别无他法。

  中国法律界也发明了一个新概念,就是把中国的一些法律归为“软法”。如果把这些“软法”罗列出来,恰恰就是劳资关系立法、环境立法、消费者权益立法……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在中国的法治框架中,公民参与和社会行动是个缺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