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占有”和“所有”的重新定位和解读


作者:刘保强

 

当谈到所有制时,人们都难免会谈到“占有”和“所有”这两个概念,而且它们也是在认识所有制问题时所需要准确把握的重要概念。然而,直到现在我们都还没能对它们进行一个清晰而准确的把握,从而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误区。下面,我们就来做一逐一探讨。

 

1、“占有”的含义

 

“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在罗马法中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也是发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才出现了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的区别。今天,人们对它的解释仍然是还存在着多种学说,可以说直到现在它都被认为是一个物权法上最难以解释的概念。在我们的字典中虽然有“用强力或某种手段获得”的解释,但在法律上我们却通常都将其解释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或“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当我们深入思考法律上对占有的这两个解释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前一个解释由于其只强调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而使得我们通常会忽略掉对物本质上的控制与支配。如:一人将其房屋租予他人使用,从而承租人取得了租期内的对该房屋的事实控制与支配,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掉出租人在这一时期内对该房屋的本质控制与支配,因为出租行为本身就是其控制与支配房屋的一种形式,而且没有出租人对房屋的这一本质控制和支配,就不会产生该承租人对房屋的事实控制与支配。如果我们将这种对房屋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称为占有,那我们该将这种对房屋的本质上的控制与支配称为什么呢?显然,在这里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而对于后一个解释来说,则相当于没有做什么解释。因为,要想理解这一解释的含义,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占有人”的含义,而对他的认识则还需要去追问占有的含义。而如果我们把“占有”当做用强力或某种手段获得”来理解,则同样会出现一个忽略掉对物的本质控制与支配的问题。

 

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来理解中文的“占有”二字呢?显然,我们还得从“占”字和“有”字所具有的含义中来找出它的应有含义。在字典中,我们可以找到“占”字有“据有,用强力取得”的含义,而“有”字则有“会意。金文字形,从又(手)持肉,意思是手中有物。本义:具有,与‘无’相对”的基本解释。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为“占有”二字解读出“强力取得并实际控制”的含义。显然,“手中有物”完全可以被理解为“实际控制着某物”。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将其解读为“某人或某方对某事物的完全控制”。这是因为,既然是用强力去取得的,那肯定是想要将其完全置于己或己方控制之下的。否则,便没必要去通过强力来取得。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占有”解读为“某人或某方对某事物的完全控制”。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其实“占有”这一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包含法学中所说的据为己有的精神要件或者说“占有心素”,而是只要形成了某人或某方对事物的完全控制就意味着占有的形成。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在人们想将某事物据为己有时才形成占有,而是只要其对事物形成了完全控制或者说可以随意处置事物就意味着占有的形成。

 

2、“所有”的含义

 

了解完“占有”的含义,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所有”。关于“所有”这一概念,在我们的字典中可以找到“领有,占有”的解释。而在法学中则无法找到对其的确切解释,只是能找到与其直接相关的概念“所有权”的解释,被解读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我们不仅根本无法从法律对“所有权”的解释中解读出“所有”一词所应有的含义,而且也不好从字典中的“领有,占有”的解释中直接进行解读,只能还是从构成该词的汉字的基本字义来着手。

 

在字典中,我们可以找到“所”字有“处,地方”的含义,而“处”字则又有“居住”的基本字义。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为“所”字解读出“居住的地方”的含义。而如果我们把“有”字直接理解为“具有”的意思,那么合起来的“所有”二字便可以被我们理解为“某一地方具有”或“某人居住的地方具有”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既可以将“所有”解读为“某一地方具有”,也可以将其解读为“某人居住的地方或处所具有”的意思。显然,如果我们仅考虑人对物的所有,那么这里的“所有”指的便是某物“在某人的处所中”或者说某物“归属于某人的处所”。这样的话,我们便不难进一步得出,当强调人对事物的所有时,指的就是事物归属于某人。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除了将东西直接带在自己身上外,就是将它们放在自己居住的地方或者说处所,而在一个人的处所中的东西也会很自然地被大家认为是属于他的东西。显然,随着一个人占有的物的增多,他不可能总是把它们都一直带在身上,而是会将其放在其居住的地方或者说处所中,从而使这些被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在其处所中的东西或者说为其所有的东西。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将人对事物的所有中的“所有”解读为事物归属于某人。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初步了解了在涉及人与事物的关系时,“所有”指的就是“事物归属于某人”。在了解到这里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在“所有”和“占有”这两个概念之间是既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下面,我们就来对它们做一个进一步认识。

 

3、“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兼谈“持有”

 

在我们了解到对人而言所有就是指事物归属于某人后,我们会发现,在我们谈“占有”时,必须是一个人将事物置于其完全控制和支配下,才能算得上是其对事物的占有。而“所有”这一概念则有所不同,其所强调的只是这个东西是来自于某人的处所,从而是属于他的。这就使得,它并不要求一个人必须随身携带或者说自己直接控制和支配事物,而是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管理或者说由他人对事物进行直接地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自己只是进行间接地本质上的控制和支配。也就是说,“所有”这个概念在这里仅强调事物的归属,并不要求其一定要在归属人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下。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免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会有这一情况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具体分析。

 

显然,要想深刻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还得从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进行考察。也就是说,当我们在社会或者说人群中来认识人们对事物的占有问题时,还必须分别从占有和社会对占有的认同两个角度来考察。我们知道,根据前面得出的占有的含义,任何人将一事物置于自己的完全控制和支配下,都会产生一个相应的占有关系。但如果该占有是在社会中发生的,便紧接着会产生一个是否能够被他人接受或者说取得社会认同的问题。如果该占有能够被他人所接受或者说取得了社会的认同,那么该占有便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占有者在社会中对该事物的控制和支配便不会轻易受到他人的干涉,而且使得其即使不对该事物进行直接地实际控制和支配,大家也会认为其是属于他的。这就使得,占有者无论是将该事物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下,还是将其放在家中或借与了他人使用,在社会中都会被认为是属于其自己的。也就是说,个人的占有如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那么其在社会中就构成了或者说转化成了一种所有或者说所有关系。

 

而如果该占有并不能被他人所接受或者说无法取得社会的认同,则其便无法得到社会的尊重,占有者在社会中对该事物的控制和支配便随时都会面临着被他人剥夺的威胁,从而使得其即使是完全控制和支配着该事物,也不会被大家认为是属于他的。这就使得,占有者只有将该事物置于自己的完全控制和支配下,才能保证其对事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且在社会中随时都会面临着被他人所抢走或社会所收走的可能。也就是说,个人的占有如果无法得到社会认同,那么其在社会中便还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持有或者说持有关系。或者说,从社会角度来看,其还只是一种对事物的暂时地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在分析到这里时,其实我们并不难看出,“持有”指的其实就是一种人们在事实上对事物的控制和支配。而我们现在的法律上所认定的“占有”,其实在本质上只是持有。

 

4、将“占有”区分为“所有”和“持有”的依据或者说由来

 

当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便不免要问,既然是一个人只要将事物置于其完全控制和支配下,就形成了对该事物的占有,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占有做如此区分呢?这是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们总是既不能离开也无法摆脱他人而独立生活,个人的行为通常都会既对他人产生一定影响,又同时会受到他人的影响。而占有行为就是一种和他人直接相关的排他性行为,由于一个人的占有就意味着别人不能再去占有,所以这一占有在社会中要想成立便必须是能得到他人的认同。否则,便还会出现人们对此物的争夺,从而给人们带来不断的纷争和麻烦。这就使得,人们不得不正视这一现实,从而去尽量避免那些不必要的纷争和摩擦,去避免那些不必要的损失。

 

这样一来,在避免不必要的损耗的要求驱使下,人们便开始去对彼此的占有行为进行约定,最终形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和认同的协议或者说公约。然后,大家都按照公约来实行对物的占有,符合公约的占有自然会得到大家的认同,从而使其占有在社会中自然成为被大家所接受的为其所有;而不符合公约的占有则当然会受到大家的反对,从而使得其面临着随时被大家剥夺或他人所占有的可能,因而其占有在社会中便还只能算做是一种暂时的持有。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看出,之所以要将“占有”再区分为“所有”和“持有”,就是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个人的行为要想实现其目的还必须要符合社会的规范。显然,这里的这个公约应该就是人类的一种最早的占有法,当然其也就最早地赋予了人们对其合法占有物的所有及所有权。

 

当分析到这里时,自然我们还会想,为什么要用“所有”这个概念来表示社会对占有的认同呢?显然,这是因为在“所有”这一概念中本身就包含着一些被社会所接受的客观性内容在里面,它并不是指一个人用强力来将物控制在手中,以保证自己拥有该物而不被他人所抢走,而是指将物放在了其处所中。而通常情况下,人们在看到处所中的物时,便很自然地会想到其已是有主物,从而便不会再轻易去拿它。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存在于处所中的东西,人们会很自然地认定其已是有主物,通常都不会再对该物的归属产生争议。而对于那些刚刚通过强力而获得的东西则不然,人们并不一定就会认同此一获得,从而还可能会存在争议。所以,我们说“所有”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被社会所接受的事物的归属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所有”这个概念里面不仅包含着个人将物完全置于自己控制下的状态和事实,而且也包含了社会对这一状态和事实的肯定和认同。而“占有”则仅仅是表达了一个人将物完全置于自己控制下的状态和事实,但这一情况并不一定能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同。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社会中一个人对物的占有只是其个人的行为和意愿,只有转化为所有才意味着得到了社会对该行为和意愿的认同,否则其在社会中便还只能算做是持有。

 

5、重新定位这些概念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对“占有”和“所有”以及“持有”这些概念进行了重新认识和定位。那么,我们这样做都会有哪些积极意义呢?

 

从理论上来看,首先,它能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占有只是涉及到个人或少数人的事,而所有则是涉及到全社会的事。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占有可以由少数人随意改变,但所有却并不完全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其次,可以让我们认清持有并不等于占有,占有也不等于所有,从而使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有效理清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而加以区别对待。还有,就是可以使我们认清在法律中首先要保护的是所有或者说合法占有,然后才能轮到对持有以及非法占有的相应保护,从而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

 

从具体的实践上来看,不仅可以使我们快速有效地认定法律事实,从而做出合理评判,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人利用占有举证中的法律漏洞通过隐蔽性的非法占有去侵害所有者的利益。典型的例子就是现在我们在通信消费中,经常会遇到的话费中莫名其妙地多出来一些增值业务费的问题。如果能够明确我们所预交给通信公司的话费只是由其暂时持有而不是占有,那么其在做任何一项费用扣除时便都需要能够给出证据,而不是在遇到纠纷后反而需要由我们消费者来提供不应扣除的证据。如果这样的话,只要我们对某项收费有异议,就可以要求其给出收费的依据及对该项收费做出说明,而不是再让我们去提供不应有此项收费的依据。显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良商家利用人们普遍的怕麻烦或者说不想因为一些小事而去费神的心理以及客观存在的举证困难,而通过增加消费者举证的成本来赚取不应有的非法利益。

 

说明:本来是要写一篇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文章,谁知一查“占有”和“所有”的含义,才发现这些概念本身还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和混乱的地方,而且这一问题也是在法学上的一个难题。于是,便结合实践先进行了上面的这些思考和探索。我虽然坚信此文中的思路和反映出的核心思想的正确,但由于本人非法学专业,所能接触到的法学相关的知识有限,在文中特别是涉及到与法学相关的内容时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欢迎大家特别是对法学中相关问题有思考的网友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