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或远离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法对现行的《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这些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也将给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特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参考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一)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劳动合同法》严禁欠劳动者工资薪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新法为了制约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特地为员工讨薪规定了员工讨薪的支付令制度。
  对此,其实只要企业提出异议,支付令也无法发挥作用。但是欠薪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此可见,企业欠薪成本较之新法颁布之前,已经是大幅增加,因此,企业尽量避免欠薪情况发生。
  2、加班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安排员工加班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劳动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企业则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现实中,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职、调岗、调薪。主要有一下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职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若达不成一致,企业如果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其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对此,企业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职务规范或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职位职责及能力要求;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员工的职位、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3、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何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对员工的职位、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4、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薪金制度。
  (三)如何制定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合法、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证据使用。
  综上,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条件有三:1、经过平等协商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企业规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则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能使得再发生劳动纠纷时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