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贵人鸟和东易日盛的首发申请。同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并规定首发公司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现金分红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
投资者终于盼来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分红承诺,这对郭主席上任后所倡导的价值投资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查了一下贵人鸟和东易日盛的招股说明书。贵人鸟可能由于现金流规划不是很理想,在谨慎设定的分配前提下,承诺“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东易日盛则简单明快,直接承诺“公司至少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分红权本来是一项投资最基本的权利。但在过去20多年的股市发展史中,分红权成了股民们不断争取的权利。也因为没有基本的分红权以及存在其他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得中国的股市投机成风,成了一个“赌场”。绝大多数进入股市的人,都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变成了“赌徒”。而少数信奉“价值投资”的股民,本来希望能像巴菲特一样买一个有长期增长价值的公司股票终生持有,实现资本增值,同时依靠公司现金分红满足日常的现金回报需求。但最后这些股民却往往遭到市场无情的洗劫,使“价值投资”成为了一个笑柄,。
我记得,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把分红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章程或合同中进行约定,还是在我国银行业引进海外战略投资的时候。当这些银行A股上市后,内地股民也“分享”了这项“现金分红权”。然而,在很多人的眼中,这项权利被解读为“强权”,是海外资本参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条件”。
随着海外资本的不断进入,尤其是股权投资基金大规模在中国投资后,中国的企业发现这些海外资本的进入都带着“不平等条约”。首先是对公司治理做了大量的“不平等”的约定,设置一票否决权,大股东不可以肆意凭自己的意志处理公司事务。其次海外基金往往以“可转债”的形式对公司“不平等”的回报条款。企业做好了,基金把债权转股权分享股东权利;企业做砸了,基金依据债务条款获取高额回报。再次,基金投资要求企业每年分红,而且分红比例往往都在30%左右。
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私募融资市场已经基本接受了诸如“一票否决权”、“约定分红权”等公司治理规则。但在二级市场,包括监管部门在内,此前也对私募融资活动中一些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条款颇有微词。郭主席上任后,在抑制投机、倡导价值投资的理念指导下,有了现在对于首发公司分红承诺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有了《通知》的规范,相信今后的首发上市公司都会给投资者一个不错的分红预期,对于稳健性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这样的承诺来判断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否满足自己的回报要求。我查了最近公布的、尚未上发审会的拟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大部分公司承诺的分红比例都是20%或30%。
根据市场统计资料,2008年到2010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现金分红金额分别占当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41.69%、35.85%和30.09%。2011年共有1645家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计现金分红金额为6068亿元,比2011年增长21.21%,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的31.35%。
由于近年A股银行业上市公司利润贡献占比最大,而且汇金公司对工农中建四大行有35%的分红下限要求,银行业的现金分红整体拉高了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以2011年分红预案分析,A股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6068亿元,12家上市银行分红总额达2536亿元,占比42%。其中,工农中建四大行现金分红2159亿元,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36%。另一方面,亏损企业又整体拉低了A股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总额,从而也对A股上市公司的总体分红率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如此,从目前披露的拟上市企业承诺的现金分红政策来看,市场上普遍认可的现金分红率应该在30%。而且,由于《通知》要求对现金分红率低的公司要重点监管。在这样的政策预期下,参考目前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比较到位的蓝筹公司的做法,30%的现金分红率将会成为普通股民判断上市企业“价值投资”的一个标杆,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公司恐怕就要被追求“价值投资”的投资者纳入“不良”公司的范畴了。
现金分红基线衡量公司良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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