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局长咋说“我本应发大财”?


2012416,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曾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长刘治温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在法庭上刘治温为自我辩护说:这些年来,我是严于律己、本分做事的,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所谓的潜规则,我本应发大财,但我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检察日报2012531

理论上分析,这位刘局长的辩词是在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开脱,大抵意思是说:相对而言自己还是比较本分的,还是具有一定的抗腐、拒腐意识的,其罪过也无非就是头脑发昏“想占点小便宜”罢了,因而应该在量刑上予以轻判。而仔细分析之后,其辩词内外却无不折射了其思想的腐化、意识的混乱、权力观的扭曲。

刘局长说,“按所谓的潜规则,我本应发大财。”显而易见,在刘局长的眼里,他是很认同那种“所谓的潜规则”的。而按照他所认同的官场运行规则,权力与金钱是并行不悖的,因此从政为官者“发大财”,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才觉得“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并拒绝了“许多其他人送的钱”,不仅难能可贵而且还可以堪称“严于律己、本分做事”的典范。然而他这种看似叫屈的“发财论”不仅没有获得法庭的同情,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权力狂妄者得卑劣与丑陋。

官员从政的本质,就是执行党的宗旨,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应时刻以 “仰俯无愧天地”、让党和人民群众深感满意为最高指针。毛泽东主席曾特别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他还要求,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手中掌握着权力的人,应该首先知道权力的真正用途,应该坚定执政为民的立场,应该时时以党纪国法提醒自己,自觉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对组织告诫置若罔闻,不因别人尊重忘乎所以,不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不以为是领导就可以为所欲为。应该说,刘治温之错,错就错在了“我本应发大财”的荒谬与愚蠢。

在记者走访中,熟悉刘治温的人说:“当年刘治温清正廉洁,为人正派,也确实为老百姓做了不少实事。刘治温在后来反思时也这样说:客观地讲,以前我对自己要求还是很严格的。——在没有担任要职之前,刘治温原则性强,坚持拒礼拒贿,对社会上请客送礼的风气更是深恶痛绝。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刘治温从一个值得称道的好官而堕落成了一个遭人唾弃的腐败分子呢?

据个人简历记载,刘治温1953年出生,大学毕业后,1984年调临邑县县委办公室工作;19904月起调到德州地委办公室先后任秘书、科长、副主任;因为扎实肯干、稳重低调,在政治上进步很快,1998年他调任武城县县长;200511月,由于能力强,刘治温当上了德州市民政局局长。从刘治温的个人履历中可以看出,他的成长经历虽然是一帆风顺,却大多不是“要权在握”。而当他获得了“要权”并且仕途即将终结时,便将权力作为了敛财手段,继而走向了罪恶的深渊。

刘治温的经历告诉我们,人生到处充满着取舍选择,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选择堕落则身败名裂,遗臭万年;选择清廉则眼前一片清风明月,悠然自得。而其可笑可悲可叹的“辩解”之词,更让我们清楚地明白了一个道理:拒贪欲于心灵之外,则可书写人生华丽篇章;把权力当做“发财”的器皿,则必然会走向千古之恨的深渊!

(李吉明2012531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