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承包商面临的工程款诉讼时效风险
案例:
2005年6月,中国A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1999年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小区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5800万元,工期386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还约定,如果B公司在收到A公司竣工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结算文件已被认可,B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交付B公司使用。虽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7年3月1日向B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和详细的结算资料,但B公司拒不出具文件资料签收手续,也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导致A公司迟迟无法获得竣工结算价款。无奈之下A公司于2010年2月11向C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竣工结算款人民币2300万元。对此,B公司以A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已丧失胜诉权,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
本案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律师分析:
有观点认为,因A、B双方未就工程款的金额以及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B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A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设工程示施工合同范文本通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A公司在第一次向B公司提交结算文件即结算资料后28天内B公司没有予以答复,则就知道或应当知道B公司拒绝支付支付工程结算款,既然A公司主张其于2007年3月1日即向B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则其在2007年3月29日即已知道B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应当自2007年3月29日即应当开始计算。在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之前有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或B公司有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于2009年3月28日即已过诉讼时效,因此B公司抗辩成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以A公司关于2007年3月1日曾向B公司提交结算文件的陈述来作为起算诉讼时效的依据,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对于A公司关于在起诉之前一直都有向B公司主张的陈述也应当采纳,否则,法院的认定就有选择适用对一方不利的陈述,而回避对其有利的陈述,这样的认定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因此在双方没有就工程结算价款金额及其支付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支持B公司关于A公司主张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对此,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在新形势下在具体个案中承包商仍可能因此面临诉讼时效风险。
如果承发包双方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承包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应当是发包人应付款的截止时间。但在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不能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是承包商随时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还是根据法律可以另行确定?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如果承发包双方没有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则关于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可以通过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而不再需要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当事人就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分为三种情况确定发包人应付款的时间: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承包商已经将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则交付工程款日即为发包人应付款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为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而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承包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的时间;最后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既未交付工程,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以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因此,如果承包商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则承包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交付工程之日起计算,如果承包商没有交付工程,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诉讼时效应当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如果承包商既没有交付工程,也没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以起诉之日起计算,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4)款关于承包商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就工程款结算金额以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则大多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建筑市场发包人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采取一切手段拖欠工程款,而承包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不能及时有效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且工程款往往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考虑,一般不会支持发包人关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在具体个案中承包商要明白和重视,如果交付了工程或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又不再诉讼时效期限内向B公司主张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则将面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笔者在近年已经遇到过数起类似的案件,法院直接以承包商怠于行使结算请求权而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承包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