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未缴社保,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未缴社保,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3月,小张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此,小张与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并缴纳自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拒绝为其补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小张提出了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信后,要求小张收回辞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在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R应对】

  1、公司的用工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仍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不视为违法服务期约定。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咨询电话:139-1872-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