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IT时代周刊的报道引发了业内关于淘宝腐败的热议。根据该周刊的报道,淘宝一线负责沟通、服务、管理、销售的人员即“店小二”,利用手中职权在信誉评价、删除差评、上促销平台、上聚划算团购平台等多项淘宝业务中,收受客户贿赂,夜夜笙歌,腐败严重。
淘宝拥有B2C电商领域的垄断地位,有着数亿注册用户,可以不夸张的说,“每一个家庭都有一个女淘宝用户”。与此同时,和阿里自上而下的风格不同,虽然政策、规则由淘宝管理层制定,但在具体执行环节中却存在“资源配置权限倒挂”。所以,领着数千元月薪的20多岁的淘宝 “店小二”可以决定商家数千元、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的收益。“淘宝小二”们就和官员一样握有重权,寻租、腐败与现实中的官员如出一辙:受贿删除差评,利用规则分配给更多流量,“店小二”还可给特定商家上更多的聚划算来牟利,甚至在外参股或开设公司,直接多次参加聚划算。根据IT时代周刊的报道,此类腐败行为能在店小二层面猖獗,是因为有淘宝中、高层的纵容和勾结。该周刊借用形容解放前国民党的“反腐败、亡党,不反腐、亡国”的话,得出了“反腐败、淘宝亡,不反腐败、阿里亡”这样的结论。
排除开IT时代周刊文章中明显的春秋笔法和危言耸听的结论,淘宝的腐败问题,可以看作一个缩影:即国家层面的“委托——代理”机制导致的腐败问题在企业层面的一个缩影,以及更进一步的,可以通过淘宝观察不同的产权安排和制度导致的不同反腐结果。
和国家一样,企业是一个组织,政府的腐败和淘宝的腐败都是出于“委托——代理”问题。不过,用政府比喻淘宝显然是不严谨的,两者看起来相似,但本质却完全不同。这个不同是因为它们之间完全不同的权力来源机制。从产权上看,淘宝的产权结构清晰,马云和股东的股份是治理淘宝的权力来源;股东制约管理者,管理者经营公司、制约基层人员,授权明确,责任明确。从经营上看,淘宝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巨大点击量、多年积累的声誉、支付宝的电子支付地位,店小二只是销售一线人员,只是淘宝核心竞争力变现的执行环节,并不构成淘宝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说,并不构成盈利、经营权力的来源。
反观民国政府,非民选的蒋总统依靠众多嫡系、政治派系支撑起自己的权力来源;而不管是拉壮丁、还是各类苛捐杂碎都得依靠基层地方政府,这些基层、中层执行人员既是国民党反动派的权力来源——这对应于企业的产权。同时,基层、中层执行人员也是国民党反动派的税务来源——这对应于企业的盈利、经营权力。所以,缺乏现代国家清晰的民选权力来源,最终不但造就了四大家族,也造就了横行乡里的保长、乡长,上下互护、上下互绑。于是,才有“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的说法。
淘宝并不存在这一困境,淘宝具有现代企业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盈利、经营权力来源。店小二、以及庇护他们的中高层的腐败行为直接伤害了老板马云和众多股东的而利益,而淘宝基于自身明晰的产权结构,较高层次且相对独立的核心竞争力,并不会被执行人员和个别中高层绑架。所以,和蒋总统不同,马老板的反腐败力度必然是巨大的——在没有任何媒体“曝光”的前提下,淘宝开除了删除差评的小二,主动向公众披露事实,成立廉政部。也是基于这个清晰的权力来源,马云也可干净利落的让长老级别的聚划算CEO阎利珉、阿里巴巴[13.28 -0.30%]集团CEO卫哲卷铺盖走人。根据最近报道,淘宝又公布了几名已经进入司法流程的前小二以及涉嫌行贿的商家,并宣布永不与这些商家往来。
所以,只要淘宝没有国美那样的产权、股东纷争,其治理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必然是巨大的。用政府来比喻淘宝,显示出IT时代周刊对企业和国家权力的不同构造缺乏清晰认识。这种产权(权力来源)层面的清晰,是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治理层面上的清白的最坚实的基础。这种不同产权造就的不同反腐预期是淘宝腐败对我们的最大启示。
目前,针对淘宝腐败的结构性因素,阿里集团计划利用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一套新的管理系统,降低资源管理配置中的人为干预因素,通过数据化透明化、让系统的规则、算法、模式去代替人工调配资源。这是一个不同于过去的、全新的通过技术建立制约的尝试。以往的“事中控制”的相互制约是以效率为代价的,为了保证方向正确而放弃一部分效率,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三权分离制度下三方的斗争,也体现为议会中的推诿、党争。阿里集团是否能通过全新技术来全新的解决人性的困扰,这似乎等同于回答计算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对于这个问题,阿里云工程师闫程亮此次因聚划算腐败离职似乎给出了一个暗淡的答案。
店小二多数较为年轻,经手的业务又能为商家带来巨大利润,这就是一种实际的权力,这种权力以及相关利益和其四五千的微薄工资不成比例。另一方面,为了保持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家的吸引力,也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了解商家的全部经营、利润情况,淘宝很难把聚划算等平台价格提高到使之成为商家的鸡肋,促销平台对于商家必然极具诱惑。于是,虽然淘宝明晰的产权和竞争力为其提供了决定和力量,又有技术加以辅助,但是,只要商家能利用淘宝的平台能获取巨大利润,人性的贪婪必然会导致淘宝员工去寻找技术的漏洞,从而从商家的巨大利润中分一杯羹。
所以,淘宝需要靠事后的惩罚,这就需要依靠制度。正如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制度必须有惩罚,没有惩罚的制度就不成为制度。但在建立制度实施惩罚上,淘宝却遇到了问题,产权和技术的优势很难转化为实际操作中的惩罚、威慑力度。这是因为淘宝毕竟不是国家,企业和国家在构造刑法层面的制度上的权力差异导致了企业和国家不同的事后惩罚行为。
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在企业内部只能是企业不给员工什么,不能是企业从员工身上拿走什么,不给什么的极限无非是解雇。单靠公司的惩治力度已不足以震慑丑行,被开除、免职、退赔这种档次的腐败成本,与成百万上千万的获利相比,简直轻如鸿毛。淘宝需要依靠一个完善的法制系统帮助企业惩罚员工,拿走员工的利益,甚至自由,这才能形成足够威慑,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制度。但是,淘宝一方面考虑到自身声誉,且民事领域的法律诉讼往往是可胜诉,但难执行,所以在腐败事发后,往往采取解雇等办法。另一方面,我国的刑法体系在相关方面还跟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主动引入外部司法,不能不说是虎狼之药。
淘宝腐败 产权和制度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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