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为市


 “以农民为市”。“以农民为市”是小农将自身作为商品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换。按照马克思小农的观点,小农本身成为商品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产物,是资本的产物。“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12]虽然当今中国仍然是小农家庭经营,但是小农并没有停留在传统小农阶段,也没有发展成为社会化大生产,而是处于传统小农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个特殊阶段的小农已经出现了只有资本主义阶段才有的商品,如当今中国的小农已经以身体、以劳动力的形式进入了市场,即“以农民为商品”。“以农民为商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劳动力为商品,这种形式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小农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取货币收入,只是当今中国以劳动力为商品的农民数量庞大,且务工报酬已经成为小农的重要收入来源。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5年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已经达到12578万人,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已经达到36%。[13]二是以小农的身体为商品,即以小农身体器官为商品,小农以身体器官为商品并不普遍,而且法律并不允许,但是“身体商品”的“黑市”仍然存在,如一些地方“卖血一族”就是农民以身体部分器官为商品获取货币收入。三是以小农的良心、信任、欺诈、爱情等无形活动和行为为商品。笔者在《湖村经济》中描述的乞讨、诈骗、算命、传销等都是农民以自己的无形行为为商品,获取货币收入。[14]显然,“以农民为商”则体现了当今小农“无人不市”、“无物不商”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