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 很有必要


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 很有必要

 

作者:万吉良

 

6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称,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我认为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 很有必要。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时隔两年,两部委再次发文重申是“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意味深长,之所以这两年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没有贯彻落实好,其主要原因:

   一是“姓资姓社”的思想桎梏有待彻底摒弃。20世纪90年代初“姓资姓社”思想的大解放,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障碍。如今,“非禁即可“引入民间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安排政府性资金再次引发一些人”姓公姓私“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又让深化改革的前进脚步变得沉重与犹豫。

   二是我们的投资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我们的很多部门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是投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打开大门后往往会设置本领域的“小门”,在打破“玻璃门”后往往设置“制度墙”。还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时,往往只热衷于报本行业主管部门下属投资项目。这也是导致政府性投资项目有时扶持了一个部门却没有扶持一个产业或一方经济的主要原因。

    那么,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又有那些必要性呢?

 一是有利于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外需”无法左右,中国经济要“稳增长“必须靠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

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主要指有利于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垄断,消除行业暴利,形成合理的社会产品供求结构;有利于改变第二、三产业发展不协调的现状,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行业范围和投资规模,改变经济增长过分依靠政府投资、过度依赖房地产投资的状况,从而优化投资主体结构。

三是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如据有关资料,湖北省2011170万个体户,30万家私营企业,60%以上的就业、50%以上的GDP45%以上的税收是民营企业贡献的。

当然,还民间投资“国民待遇”决不是稳增长、调结构、拉内需、扩就业的一项短期措施,而应是一项长期政策。只有我们摘掉企业‘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鸿沟“,为民间投资搭好制度框架、提供法律保障、很抓政策落实,民间投资就一定可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结构转型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必将成为我国生产力的再一次大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