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犯罪人员仓皇逃跑,刑事追责“按钮”早已失效


  医疗体制撒不起第一个谎言系列







撒了一个谎言,意味着就要接着撒一百个谎言来掩盖这个谎言。而这一百个谎言里总会有破绽。这是中国的父母告诫其子女诚实做人时,常常讲的道理。



许多年以前,我国医药卫生行业“饥不择食”地撒了一个在当时并没有清楚认识的“谎言”。许多年来,包括患者和医生在内的民众不同程度而又难以看到尽头地为一百零一个谎言买单。人们惊奇而惨痛地发现,医疗体制内原本撒不起第一个谎言。 题记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2年3月10日,东莞塘厦蛟乙塘社区55岁的治安员赵连芳喉咙痛,去社区卫生站看病。卫生站就两个女医生护士,医生给他口头开了“先锋”和“头孢”,也没有开处方单。不久赵连芳脸上发青,无法应答,站内的两“医生护士”不见了。120的医生说人已经没救了。当天11时许,赵连芳的老伴和女儿赵彩凤相继赶到现场。随后,卫生站的负责人赵进洪在现场被警方带走。事发后,塘厦公安、卫生部门表示一定还他家公道。可“三个多月过去了,警察一直以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报告没有出为由拒绝立案。



    另据新快报报道,事件疑因医生未经皮试打针引发过敏死亡。塘厦镇卫生部门一名姓谢的工作人员通过卫生系统内部网站查询,证实既查不到和女医生郑金娥身份证号码相同的行医资格证,也查不到她在塘厦镇卫生部门的注册信息,而另一名涉事的女护士也是同样的情况,二人涉嫌非法行医。



    一边是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医生”和“护士”自知弄出人命闯下天祸而早已畏罪逃跑;一边是煞有介事的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向死者家属许空头支票,转而唯民间组织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脸色,任凭法定的执法和侦查程序“按钮”完全失效。



    这样的事情在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不可思议的,唯独在中国大陆司空见惯,多年如此。这完全能够解释只有在中国大陆,非理性医患冲突能够达到独有恶劣程度的原因。法律原本早已经违背自己,放纵着医疗违法犯罪。



    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事故犯罪的概念已经离开我们十年了。自从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舍弃医疗责任事故追究的国家职责而实施以来,《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在中国大陆几近“绝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犯罪虽偶有被追究,但其中致人死亡的法定最低刑“十年”底线屡屡被突破。



    我国古代衙门口有为民众鸣冤而专设的大鼓。民众如认为蒙受了冤屈,需要官府查办的,只要擂响了这面大鼓,官员就要升堂查办。新中国的法律当然要比古代的那个制度进步很多,不仅在1997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而且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把刑事犯罪被害人作为了诉讼当事人,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医疗违法犯罪上,我国法律为违法犯罪被害人设置有启动程序的“按钮”。



    而自从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人们发现法律上的这个“按钮”几近完全失效,成为了谎言。原因就在于医药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介入设计的这个国家职责悄然发生了民间组织“鉴定”化、无责任事故“鉴定”化演变,在原本法定的执法和侦查程序软件中,毒性发作,完全“黑”掉了相关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由于这种“医”大于“法”的谎言大行其道,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堂而皇之地以不如民间组织医学会的成员懂医为借口,拒绝履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对受害民众的行政执法启动“按钮”麻木无反应;刑事侦查机关以不懂医为借口,甚至不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鉴定”非法行医的基本规定,强行拒绝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死者家属的举报和控告拒绝依法回应;地方民事司法机关以不懂医为借口,甚至不顾涉案医方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足以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事实,强行唯秘密陪审团式的这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从,不“鉴定”就不判决,“鉴定”多少就“判决”多少。



    东莞塘厦侦查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已经自认为犯下大罪的假医生、假护士畏罪逃跑的情况下,竟然唯不能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命令,对遇害治安员的亲属举报控告“按钮”麻木无反应。谎言之下,国家法律的尊严已荡然无存。(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