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企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王春晖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按照中央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为此,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相继建立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该项制度对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在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仍然不能摆脱企业“一把手”主导决策结果的现象,有的企业竟然利用“三重一大”制度把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化!对此,提出以下两点意见,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必须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是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成员,尤其是公司的正、副职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有特定关系的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进行回避。这里的特定关系人主要指参与决策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与参与决策人员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里的利益共同体包括,通过“校友、老师、同学、同是”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通过“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其他利益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等。因此,“三重一大”决策的回避制度是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的重要制度,必须制定专项的回避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三重一大”决策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性问题比实体问题更重要。“三重一大”的实体公正只是一种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的公正。必须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目标。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性,就不会有结果的公正性。为此,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1.应当弱化“一把手”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

    实践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主要有由“一把手”主持,或“一把手”委托分管的领导主持,这样领导很容易先定基调,引发决策结果的“首因效应”,大家肯定不敢违背领导的意志,这样使得所谓的“三重一大”决策仅仅留于形式。为此,建议“三重一大”的决策会议应当由国有企业负责“三重一大”事项的主办部门主持,先由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企业领导最后发表意见,最后实行票决制表决。

    2.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采取票决制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今后将"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正式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党委“票决制”的概念。目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大都采用面对面表态,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几乎全部一致通过。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从实际中看,举手表决或当面表态通过“三重一大”项目虽然简单易行,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参与决策人员即便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碍于领导的情面,也只能表示同意,不能真实地反映参与决策人员的独立意志。因此,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三重一大”项目进行表决,这样才能使参与决策的人员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也能充分体现参与者行使监督的权利,真正使“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