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面临三大壁垒


 王春晖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落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此,笔者特别注意到,《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对此话题,提出以下看法:
笔者认为,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仍然面临多重障碍,我们以中国政府鼓励外商进入中国电信领域为例,早在中国加入WTO的时候中国政府就曾经承诺,到2004年,外商在中国移动通信领域的股权就可以增至到49%,到2007年,外商在固定电信领域的股权可增至到49%,且两大领域均没有地域的限制。然而,截至今日也没有外商以股权的方式进入两大基础电信领域,因此民营资本如何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也将面临尴尬的境界。
壁垒一:法律和体制的壁垒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为了配合中国的入世承诺,2002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称:“外商投资电信规定”),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对“外商投资电信规定”又进行了修订,按照“外商投资电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可达到49%。 由此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国的基础电信投资法律体制而言,允许以股权的形式进入基础电信业的资本只有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尚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产权理论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必须首先解决民营产权进入基础电信业在法律上的清晰,也就是讲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必须要确定它的法律地位,否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壁垒二:技术和投资成本的壁垒
电信业在技术上最突出的特征是其全程全网性。电信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它由一定数量的节点,诸如交换设备和用户终端设备,以及连接点的传输线路相互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以实现两个或数个规定点之间的信息传递的通信体系。一个地理区域的电信运营企业无法仅以自己的力量完成电信网上的全部信息传递,因而需要全网的配合,这就是电信网的全程全网性。电信业全程全网的特征,决定了它与工业、商业部门和其它领域竞争的方式有所不同,电信业只能是一个比较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的行业。
从电信业的经济特征看,电信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电信网的公用成本很高,固定成本远远大于可变成本;电信用户越多,每个用户所分摊的共享成本越少,即每用户的平均成本随用户规模的扩大而递减。也就是讲,电信运营商的初始成本很高,固定成本远大于可变成本,只有当用户数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网上的通话量也达到相当大的量时,电信运营商在每个用户、每个通话上的收入才可能大于每个用户、每个通话的平均成本,电信运营商才会有效益。这意味着,电信业只有在达到一定规模时,才会产生效益,这就是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
鉴于以上特征,我想多数的民营企业对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是陌生的,特别是基础电信业是当今竞争最激烈的行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民营资本不可能盲目地投资一个自己完全不熟悉,特别是竞争如此激烈的“红海”产业。
壁垒三:规模经济与沉淀资本的壁垒
电信行业具有很高的规模经济程度,这种规模经济的程度表现为两大效应,即资本规模效应和网络规模效应。首先,电信业具有很强的资本规模效应,投资巨大,一般民营企业是无法承受的。其次,电信行业还具有网络规模效应,即网络外部性的特征,坚持竞争、拒绝合作往往是在位主导的电信运营商的选择。事实上,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不对称管制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法律和政策,后进入电信市场,特别是后进入移动市场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是根本无法正常运营的。
沉淀成本是投资承诺之后不能通过打捞价值回收的那部分成本。沉淀成本的产生与生产要素专用性和通用性有关。一般说来,专用性生产要素一旦脱离现有的生产关系中,其价值较低,而通用性资产即使发生用途转移,不会发生较大价值损失。换言之,生产要素一旦投入并承诺了专用用途后不能转移其用途。因此,专用性越强就意味着该行业中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能做组织的纵向扩张,而不能从事其他性质的生产。对于基础电信行业来说,通信设施的建设都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属于沉淀成本,民营资本一旦投入就很难挪作他用,或进行设备置换。而且,生产要素一旦投入并承诺了专用用途后,就“沉淀”在这个产业里很难收回,因此固定成本的沉淀性很大,特别是电信业的固定资本由于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质,折旧需要时间,具有巨大的投资风险,这是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市场主要壁垒。
纵观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历程,笔者认为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至今无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产权主体的单一化问题。虽然中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重组,但是重组后的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全都是国有企业,结果重组的电信市场结构仅仅打破了厂商界面的垄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虽然目前的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产权结构单一,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董事会成员无一是股东,因此他们决策电信市场的竞争中会不计任何成本,目前电信市场频繁、激烈的恶性竞争和价格战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如果在恶性竞争中任何一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这个大股东。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经营可替代性电信产品的运营商的业务越好,就意味着另一个同类电信运营商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损失。在此建议,国家应当认真研究民营资本和外商以产权的形式进入中国基础电信业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性问题,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的法律制度和优惠政策,真正使民营经济能看到进入基础电信产业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预期利益,并得到实实在在的投资回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电信业的产权多元化问题和市场的有效竞争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