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宗教局明确表态,反对地方政府将宗教寺庙商业化,意图上市圈钱的企图。这次,管理机关又做了一件正确的事,制止了另一批管理机关的错误行为。我们国家的资源,名为全民所有,实际操作中却经常无法体现这一原则,往往社会资源成了某些人的工具,利用社会资源做着他们自己想做的事,最后获益的,也往往是他们一部分人。比如,山川湖海的优秀旅游资源,这明明是国家资源,全民所有,但地方政府却可以画地为圈,把这些资源交给某个旅游公司,然后对全民高价收门票。这个门票不仅仅是弥补他们的投入,而是要盈利,赢暴利。国家的矿产资源,明明是全民所有,却可以以大大低于资源储量的价钱,卖给民营矿主。即使卖给国营矿主,那么最后获得收益的也不是全民,而是一部分人。
解放初,国家把民众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改革将开放后,却没有把土地资源公平分配,土地资源成了地方政府发家致富的金矿,高价卖地,大搞基建,大搞城市扩张。问题是百姓们从中收益了吗?我认为总体上没有收益,比如要掏高价钱买房子,要掏高价钱过路过桥,要掏高价门票游风景点,等等。不但没收益,反而迎来了一次次盘剥。特别是高价房,将百姓辛苦积攒的养命钱,一股脑全挤没了。
这里有个根本性的问题,各级政府侵占国有资源,侵占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百姓却不能从中受益,反而还要掏高价钱去享用这些资源,这个矛盾悖论的合法性在哪里,是否符合我国全民所有的宪法根本精神?为什么不能将全民所有的资源公益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