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事件让《环评法》怎样改?
国际项目融资通用的“赤道原则”将项目按照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影响的大小分为3级(高、中、低)。主要条款包括:1、对高、中级别的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报告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健康影响评估及与此相关的更深层的要求。2、评估报告应由独立民间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3、项目方要制定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的行动计划和管理方案。4、要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向公众征询意见。5、配套有效的投诉机制以及时得到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避免事故和矛盾的产生。6、社会和环境专家定期核实项目的监测信息。
显然,这一切原则和条款规定都是以人本为中心,以如何最大化地保护环境、减少不利影响和保障利益方公众生活质量为基础和前提。
环保法和环评法的修改都应该科学地学习和采纳国际惯例和规则,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从程序到实体进行根本性的完善。环评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条与上述赤道原则就完全背离,而且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有错误。第1,鼓励?就是可以也不可以。这是个模糊性单词,怎样解释都可以,这就与法条词汇的明确性、唯一性、肯定性相矛盾。这在程序上就是不对的。公示、信息披露和公众意见应该是先行的而且是强制性的,不是可有可无的。第2,以适当方式参与?这是个猜谜语的词汇,不是法律词汇。什么是当?什么是不当?什么程度是参与?说几句话是参与?还是上访告状是参与?
如果我们的环评法能将信息披露和公众意见作为强制性程序?如果环评是由完全独立的民间专家来完成和审查,而不是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形式主义地收重金而进行?如果政府的环评没那么多高高在上的官僚做派,而是走进百姓中认真倾听和调查?那么,在环保部环评肯定项目之后,什邡事件还发生了,还有这种可能性吗?
这是个很具讽刺性的事件,足以纳入环保法和环评法修改的真实素材之中。
环保法http://www.haiyuanlaw.com/cp/html/?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