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关于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涉税部分的点评


——我的新浪微博精选(七月版)

新华网7月4日电:《我国规定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劳动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权利备受关注。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新办法的规定旨在让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四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我不知道财政部和税总对此的配套文件何时能够下发?也不知道有多少基层税务局会以税总没有下发文件作为理由而拒绝执行?更不知道税总曾经解答过的与上述文件有矛盾的回复,何时能够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服务,而不是只停留在口号上。

◆以下是税总的答复:纳税人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答: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评】答复的太“草率”了,要按领用对象来区分可否做进项税额抵扣。

◆以下是税总的答复:纳税人问:某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评】答复的太“不专业”了。要先确定领用对象,再判断可否做进项税额抵扣。

◆我的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但要根据领用对象来确定是否做进项税转出。凡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2012年7月4日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的“防暑降温饮料”,则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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