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再受《人民政协报》之邀,点评教育部“22条”
来源: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 发布:2012-07-25
http://www.eduspring.org.cn/jyzc/2012/0725/763.html
近日,教育部在温州市召开座谈会,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宣传解读《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据了解该意见意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民间称之为“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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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对“22条”的看法
看了《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原武汉工程大学客座教授、襄樊学院客座教授刘先明认为:从大的方面上讲,这个意见值得肯定;从细的方面上讲,还有需要商榷、深化和细化之处。
一、值得肯定之处:
1、有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比没有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好。
2、“意见”中明确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说明教育部已经意识到并公开承认过去和现在还存有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
二、值得商榷之处:
第十条规定:“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但是,第十六条又规定:“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这两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地讲,民办教育机构不一定非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
三、需要深化、细化之处:
1、第九条规定:“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条需要进一步深化,列出哪些政策及条款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同时,还应该明确时限,限期“清理并纠正”完,不能在规定时限“清理并纠正”完的,要追求相应责任部门的责任。
2、第二十一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
这一条可以进一步深化、细化到“优化”和“转化”的境界,具体做法可以是:对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城市里的同层级的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具有同比性的考核;对于办学水平超过公办教育机构里最差的优秀民办机构,可以给予激励性的身份转换,即整建制转化为公办教育机构;公办教育机构里最差的,也对应转化身份,整建制转化为民办教育机构。如果能这样做,就引入了竞争机制,可以有效打破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之间的不平等,吸引更多民间资金投入到民办教育和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和谐共进与发展。
相关链接:
“22条”——《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2-06/28/content_2172286.htm
“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
人民政协网:高校新帅承诺引发关注(刘先明受邀点评)
http://epaper.rmzxb.com.cn/2012/20120718/t20120718_457677.htm
人民政协报:高校新帅承诺引发关注(刘先明受邀点评)
http://epaper.rmzxb.com.cn/2012/20120718/2012-07-18c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