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我们的权益还给我们
文/张建玲
我们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原重庆洗衣机厂的职工,我们总厂始建于1954年,前身是重庆机修厂,是原重庆市二轻局下属企业,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厂以生产“三峡牌”洗衣机而闻名。在全厂职工的努力下,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全厂的经济效益连年上升,晋升为国家大型二档企业。
至1995年老厂长熊家发退休时,我们厂的资产总额达到了1.6亿元。然而,从1996年杨涵接任厂长一职开始,我们厂效益开始急转而下,出现亏损,到1998年,由于经营不善,我们厂的亏损额惊人,企业高层考虑将企业整体改制。
也就是这整体改制,使我们的集体权益受损殆尽。1998年,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庆市轻工业局的指导参与下,我们厂被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兼并,更名为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成为合肥荣事达全资子公司,五年后,合肥荣事达将自己所持有的重庆荣事达100%股权以人民币一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现代电器 (香港)有限公司。我们企业的性质从集体所有变成了外商独资。
我们为之努力付出数十年的企业,原本是我们集体所有的,是我们自己的企业,与我们的权益息息相关。我们不知道高层是怎样的操作,使我们的企业变成了外商独资,让我们数百名员工瞬间一无所有,从“富人”变成了“乞丐”,却不知如何变成。在惊慌错愕之余,我们不想沉默于这样的权益损失中,因此,我们456人怀着着“请把我们的权益还给我们”的请求,选择坚强的站起来,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走上诉讼之路。
今天,变更为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荣事达”)的我们厂又变成了美意电器,企业性质从最先的集体所有变成了外商独资。这也就意味着原本属于我们数百人上亿资产成别人的了。
1998年8月,由于我们厂连续三年亏损,厂长杨涵声称为了尽快促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生机与发展,有效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决定和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荣事达”)签订兼并协议,并向重庆市轻工业局和重庆市手工业联社请示批准。
同年9月,重庆轻工业局下达批复文件,同意合肥荣事达采取接收我们厂的全部资产和人员,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实施企业整体兼并。同时,我们厂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双方签署的“兼并协议”执行。为支持兼并后企业的发展,重庆轻工业局还对我们厂所欠缴、占用、借用重庆工业合作联社资金中的532.5万元进行了豁免。
不仅如此,当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亦发函同意合肥荣事达兼并我们厂,并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界定,同意兼并后成立的重庆荣事达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以及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即,从盈利年度起5年内用利润弥补亏损完毕后,全额返还地方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地方所得税3年,再按40%返还地方所得税3年;同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1999年起按照15%返还三年,重庆荣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除此之外,在涉及企业有关变更登记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在重庆市政府前述诸多优惠措施下达后,
这一系列的举措,看上去都是为了拯救我们的厂子,对于经历过三年企业效益下滑的我们来说,对重庆荣事达充满了期待和憧憬。那是,我们厂的固定总资产被评估为4873万元,合肥荣事达出资3800万元,荣事达品牌以无形资产作价1200万元,共计9873万元组建兼并后的新企业重庆荣事达,并成为合肥荣事达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我们厂的土地、品牌、无形资产等也一并被合肥荣事达接收了。
然而,我们的期待落空了,重庆荣事达的发展依然不容乐观。
但是,重庆市政府却是提前一个月获知了合肥荣事达要将重庆荣事达股权以一元转让的消息。
会议纪要显示:重庆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尊重合肥荣事达董事会的决定,积极支持股权转让,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手续办理前,合肥荣事达应将所欠重庆荣事达货款全部付清;重庆荣事达和现代电器应将合肥荣事达支付的货款建立专户,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转变的相关问题;现代电器收购重庆荣事达之后,重庆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继续给予企业政策上的支持。
就这样,在
我们的集体资产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我们岂能善罢甘休?因此,我们对现代电器和美意电器进行了调查,我们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竟然是合肥荣事达的高管层。2004年,原合肥荣事达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郑勇、合肥荣事达外派的原重庆荣事达董事长陈建新以及身份未知的张启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现代电器,郑勇、陈建新各占股份45%,张启霖占10%。而美意电器则是由郑勇的姐姐郑晓建、母亲蔡万美,与原合肥荣事达财务人员汪洋一起出资设立。与此同时,我们也怀疑原重庆洗衣机总厂厂长、重庆荣事达总经理杨涵亦隐匿在现代电器傀儡股东身后。因为我们调查发现,为了侵吞我们巨额集体财产,杨涵和当初合肥荣事达的负责人陈荣珍暗箱操作、非法共谋、串通一气,不仅把我们厂最终变成了外商独资,而且,在1998年兼并时,双方并没有对我们总厂投资107万元的巴王公司进行财产评估,也没有纳入兼并范围,却同意巴王公司这个集体企业归为杨涵个人所有,非法侵吞了我们的集体财产。不仅如此,在杨涵担任重庆荣事达总经理期间,把重庆荣事达的洗衣机货款全部进入他自己所属的巴王公司帐上。
在股权被以一元钱的价格转让后,我们才幡然醒悟,开始质疑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合肥荣事达兼并我们总厂的合法性,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重庆荣事达的股权100%属于合肥荣事达所有?为何我们的4873万元总资产竟然没有换得半份儿重庆荣事达股权拥有权?
不仅如此,当初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和重庆荣事达签订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说的土地出让的470.50万元用于安置我们的钱,我们一分都没有拿到,而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从始至终都装聋作哑,对重庆荣事达拒不支付470.50万元职工安置费的行为不管不问。那么,如此算来,我们损失的是约计1.3亿元的集体资产(包括“三峡”品牌等无形资产在内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财产4.
知道真相的我们愤怒之极,开始了艰辛的维权之路,却常常被打。
早在
其实,这些和警察发生的冲突,都是在北碚区公安局原局长谢德玖、副局长王小恒的授意之下进行的。
在数次冲突过程中,我们还向北碚区公安局、北碚区政府、北碚区经委提出抗议,却毫无结果。
今天,也就是
从2004开始,我们就一直为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奔波,不仅在重庆本市内多次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而且为了维权也在北京和重庆之间往返无数次,但有关部门始终没有给予处理。自2006年5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裁定,我们才搞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的罪魁祸首,原来是相关的行政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2005)民一终字第113号终审民事裁定所认定的内容:“……在兼并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的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庆市轻工业局都一直进行指导,并参与其中,在《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体兼并重庆市洗衣机总厂协议书》中,均有政府代表签字。因此,该企业兼并行为并不是企业之间单纯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企业兼并发生的争议,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为此,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因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是有义务保护我们的集体财产免遭流失以及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而且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兼并双方的资产状态、真实愿望、诚信情况、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在掌握所有充分、可靠的信息后,政府部门才能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可是,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并没有依法行政,也就导致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权。
既然给不出详细的理由,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案子是属于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们也始终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说法,会还给我们公道,维护属于我们的权益,因为有这样的信念,我们于
2012年7月:要开庭了
如今已到7月了,离开庭的日子(2012年7月31日)越来越近了,我们已不敢计算今天是几号,因为,这会让我们更清晰的知道还有几天就将走上法庭。我们的内心,充满了期待,期待我们能够胜利,能够讨回公道;我们的内心,充满了担忧,担忧我们还会向一审、终审那样败诉,没有具体的理由,就是败了,讨不回公道,那不会权益。
这一个月,我们都在这种期待和担忧中度过,我们不知道等待我们的会是什么?我们能拿回属于我们的集体财产?我们能将违法的人绳之以法吗?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