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改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医改法案”违宪审查始末

  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奥巴马总统提出的“医改法案”是否违反宪法作出裁决,以5比4的微弱多数票裁定“医改法案”合法。大法官撰写的裁决词说:“因为宪法允许该类税赋,因此由不得本法庭下令禁止,也由不得本法庭决定其是否明智和公平。”

  该“医改法案”,是指在2010年3月经国会通过奥巴马签署的《保护病患及可支付的医疗保健法案》,法案要求各州扩大针对低收入者医保项目的覆盖面,政府给予低收入者相应补贴,其中的核心条款是“个人强制医保”,即自2014年起,所有美国居民都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罚款可视作税收。社会民众的反对者认为美国宪法“没有赋予政府强制民众购买医保的权力”,政府不能强迫个人购买他们不想要或不需要的保险。强制个人医保实际上是政府对民众选择权的干涉,违反宪法。一些州政府的反对者认为,法案侵犯了州政府所拥有的“州权利”。因为,耗资9400亿美元的“医改法案”将给各州的财政开支造成巨大的压力,该法案的签署使得联邦政府成为一个限制公民立法权、忽略各州政府权利的政府。

  全美26个州同时提出了“医改法案违宪”的诉讼,亚特兰大的联邦上诉法院去年8月裁定“医改法案”违宪,迫使这一案件最终提交最高法院审理。该院今年3月底连续3天公开听取辩论后,

  6月底作出了本文篇首的判决。

  我国医改的法律基础

  尽管奥巴马“医改法案”因侵犯公民私权利和漠视州权利等违宪嫌疑而备受争议,并因此成为美国大选期间民主共和两党政治角逐的主要题材,还可能以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继续发酵,也将不断吸引选民的目光以达到争夺社会公众支持的目的,但是,该事件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公民权利意识、公众意愿的表达方式、州政府对联邦政府法律不满的权利捍卫方式、保险公司和医疗集团的利益博弈、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之独立与职权等,无不在以西方文化所特有的维护权利的严格程序的方式,诠释着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圆满解决的困难性。

  反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在我国现行法中的地位相当于民法典,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正是基于这样的宪法和民法的要求,面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样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为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3年医改期间,中央共出台医改文件14个,主要部门共出台重要配套文件50多个,地方出台的文件若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改政策体系。

  此外,针对各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高度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并确定了过错责任为基本的责任原则。该法案不仅积极保障患者的各项权利,还为医疗安全起到了推定和预防意义。

  为有效挤压流通环节利润,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价格,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订了一系列药品管理办法,包括《差比价规则》、《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遏制抗菌素滥用现象,还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此外,为规范医疗行为,开展按病种付费,卫生部还出台了200多个常见病种的临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