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非法强拆,耄耋之年艰辛维权


房屋遭受非法强拆,耄耋之年艰辛维权

 

/张建玲

事由:房屋被拆,没有补偿

2007年,这是一个让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1084号的周公武永远无法忘怀的年份,因为在这一年底,他居住了二十多年的四间二层房屋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行拆除了,同时,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被非法霸占了。在这一年底,已是杖朝之年的周公武失去了自己的家,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是补偿。

20071218,周公武老人开始走上了艰辛的维权之路。在长达数年时间中,他先后向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反映,历经各类信访途径,但也都无疾而终。在信访无果的情况下,周公武老人开始寻求司法救济,曾在2010年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侵权的诉讼,但是,受诉的两级法院民事裁判结果,都认为周公武房屋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周公武的诉讼。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我国的诉讼案件分为三大类,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既然周公武房屋被强拆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更不可能是刑事案件,那么,毫无疑问的应该属于行政纠纷了。因此,在20111118,周公武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然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却以周公武之诉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以立案受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周公武的房屋被拆一案的时效应该按照20年计算,依然在诉讼时效内。对此,20111220,周公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喜可贺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的裁定,让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原本以为,几年来的辛苦奔波终于可以在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哪曾想,在此留下的只是一串省略号,2012626,龙湾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采纳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驳回周公武的起诉。周公武不服,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也没有任何赔偿或补偿,难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还不能讨回公道?于是,201279,周公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希望能够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此上诉案将在20120827日上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分析:违法诡辩,居然胜诉

其实,在周公武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行为上存在着很多违法的地方,在法庭的辩词上也有着诡谲辩解的嫌疑,尽管如此,他们却胜利了。

周公武房产坐落的宅基地于19836月经浙江省温州市原瓯海县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面积为143平方米,并由瓯海县人民政府颁发了《瓯海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该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定的约束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除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变更原告的宅基地,否则的话,没有任何权力否决政府部门先前的行政许可决定。退一步来说,即使依法变更原先行政机关所许可的用益物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然应当赋予周公武陈述、听证、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需要听取周公武的意见,在正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应当对被拆除的房产进行评估测量,邀请第三方和周公武光临现场,见证行政强制的执行措施。可遗憾的是,这些周公武依法所享受的程序权全部被剥夺了,不仅如此,他也没拿到一分赔偿或者补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此行径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对于如此质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辩解道:“我们的拆除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土地征收审批之前,原告已依法丧失本案房屋权益。”他们认为,周公武的两儿子在1986年到1987年间新川村移民迁居中分别获批了2间和1间宅基地,而周公武的户口在大儿子家中,已经是大儿子的家庭成员。按照当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瓯海县政策规定,农村散居点整体搬迁后,村民原房屋及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并拆除复垦。因此,周公武的房屋处置方案为拆屋还基。但是,据了解,周公武的两个儿子虽然是在1986年和1987年分别独立成家立业,却不是在政府所说的整体移民迁居中,而是因为当时所处的环境不好,才申请迁移到别处的。而且,在当时周公武的家庭成员中,除了两个已经成年分家的儿子,还有未成年的三个女儿以及与周公武朝夕相处的老伴,全家仍有五个家庭成员居住在这个被强拆了房屋内。现如今,两个儿子各自独立成家立业,也有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地产,但这并不等于上诉人的房产必然纳入儿子的房产中而自然消失。就因为当时两个儿子分家独立的日期和村里移民迁居的日期处于同一阶段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混淆视听,颠倒是非,将其混为一谈,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

话说回来,周公武的宅基地真的被依法征收了吗?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周公武的宅基地已被征收。在法庭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示了“浙土字(B2005)1047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地图、温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7号《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应证据,但是,这些材料都属于农业用地征收方面的证据。而根据浙江省原瓯海县人民政府1983年给原告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内容表明,周公武所使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而非农用地。换言之,周公武的宅基地根本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此外,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温州市建设用地呈报表》只有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内容,其他应该有的中间五页均被删除,对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却没有全部审查。

就算周公武的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根据温州市征地申报材料中的“温统征字[2003]370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是2006年第7号征收土地公告,亦或是“温土公(2006)第14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都规定对地上附着物以 “按实计价”的方式进行补偿。但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并非如此。他们按照的是20041112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委会三方签定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来执行的。而周公武对这个跟他切身利益相关协议却毫不知情。

不仅如此,这个协议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时任新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王宝有证明说:“20041220,龙湾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电话传呼我到局里并带上村委会公章,我在所谓的材料上按两只手印,后来大队长提出三个条件:一是无条件配合征地,二是村长自愿退职,三是去坐牢。他的态度严肃,硬软并施。在长达整天的精神折磨下,我只得无奈选择生活,答应签字,口气刚一松,镇纪委书记范朝阳和工业办公室人员金上迪送来《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签字后,我不愿意盖公章,又僵持了好几分钟,最后还是又无奈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而同样的内容,在200748新川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书》中也有过。该《答辩意见书》写到:“本村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征地办公室签定《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时,……本人没有直接代表村委会签字,后由龙湾区公安局传唤本人过去,以各种理由要求本人选择条件:条件一,无条件配合征地;条件二,村长退职;条件三,去坐牢;在这三种条件下,我只得无奈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用如此强制的手段逼迫新川村村委会与其签订《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那么,该协议书还有合法性可言吗?

除此之外,作为征地实施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在温州市逐级上报的征地审批材料中,根本就没有出现过。这充分地证明了温州市政府在申报征地过程中存在欺上瞒下、伪造材料的违法行为。不可否认,正是这些违法行为,导致了浙江省政府在被欺瞒而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浙土字B200510479号征地批文,致使周公武的宅基地被陷入已被征收的争议中,从而导致了周公武的房屋被非法强拆。

面对非法强拆的控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然将自己的恶行称之为“用地单位的平整土地行为”,且不说他们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就是周公武的宅基地是否被依法征收都还存在着争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不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基础,也不听取周公武的意见,更没有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测量,邀请第三方和行政相对人光临现场,见证行政强制的执行措施,就把周公武的房屋拆除了,然后称之为“平整土地行为”。这样的说法不仅毫无逻辑可言,更是充满的诡辩的气息。

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就是这样有着违法作为、诡谲辩解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得到了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赢了这场诉讼,而自从私家住宅被夷为平地、唯一栖身立命之所惨遭毁灭、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长年奔波的八十岁耄耋老人周公武却败诉了。

评论:行政不为民,枉为行政人

俗话说“当官为民”,作为行政机关,应该时刻考虑民生大计,顾及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为了自身的利益,不管不顾作为老百姓的八十岁老人周公武的死活,强行拆除了周公武的私人住宅,在道德上,对一位已是耄耋之年的老人“下手”,使其承受多年来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奔波的艰辛之苦,实属道德品质低下;在法律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调查清楚基本事实,伪造相关材料,悖离法律法规,强行拆除老百姓周公武的住房,实属违法行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所作所为于情于理都难以容忍,作为行政部门这是不应该有的行为。

除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外,我想,其他行政部门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配得上称之为行政部门。为什么周公武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经历长年的奔波?为什么会从中央到省市区,几乎走遍了各级政府的信访大门?为什么得经历民事侵权的一审、二审和再审,从区法院到温州中院再到浙江省高院?为什么周公武的巨额经济损失已近五年时间却没有任何说法,迄今为止没有得到分文的赔偿?这些行政部门有切身的考虑过周公武这位老人的利益,还是只是官官相护、责任推脱?

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存在违法行为、辩解词已经站不住脚跟的情况下,为什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还给予其胜利的结果,而法理、公理、情理均站得脚的周公武老人却只能败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真的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了吗?真的做出了做公平公正的判断了吗?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

我不知道,作为“官方”是不是真的敢摸着自己的良心大声的说:“我是真的在为民着想的。”?我只知道,作为“官方”,就应该一切为民,我只知道,行政不为民,枉为行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