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你情我愿”,“一厢情愿”实属不可


房屋拆迁应“你情我愿”,“一厢情愿”实属不可

/张建玲

俗语有云:“万事莫强求”,因为强求必然得不到好的结果,就像房屋拆迁一样,若非双方达成共识,“你情我愿”的拆迁房屋,必定会造成强拆强迁,甚至演变成暴力拆迁,使得原本为了更好发展而进行的拆迁弥漫着血腥的味道,酿成悲剧。目前,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夏德飞一户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关于房屋拆迁一案就是如此,虽然还没到暴力拆迁的地步,却也是新区管委会“一厢情愿”,夏德飞并不同意拆迁。双方闹得很不愉快,以至于对簿公堂。

夏德飞之所以不同意拆除房屋,主要是因为新区管委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拆除夏德飞房屋的行为属于合法,并且此次拆迁将使夏德飞切身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且为这事儿讨个说法,夏德飞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2329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了“温房发(20128号”《关于对夏德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认为新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也没有损害夏德飞的权益。对此,夏德飞不服,认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裁决有所偏袒,于是,2012425,夏德飞将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被告、新区管委会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作为原告一方的夏德飞细数了他对于新区管委会“合法拆迁”的质疑点,面对这些质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新区管委会却无可辩白。

夏德飞最大的质疑,也是法庭上争议焦点的根本,那就是夏德飞的宅基地是否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对此,夏德飞出示了2002年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2004年得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以表明该块土地的性质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而对方只出示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换言之,没有关键的国务院或省政府的批文,就无法证明该争议的宅基地已被征收为国有,那么,这块地就还是集体所有。

且抛开这个最大的争议不说,假设该宅基地也被合法征收为国有,新区管委会也没有资格对夏德飞的房屋进行拆除,使其搬迁。这是因为被许可具有拆迁权利的是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桥建设指挥部,并非新区管委会。而且,像《建设项目许可》、《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这些作为一个合法拆迁人必须拥有的权利凭证,新区管委会都不具备,也就是说,新区管委会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根本不能对夏德飞的房屋进行拆除。

退一步来讲,就算新区管委会有此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庭上提供的5份《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期限均已过期。对此,其辩解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获得延期许可。经调查研究,只有其中的一份《房屋拆迁许可证》背面盖有温州市房产局的三个印章,通过三个不同时间的盖章进行三次延期许可。这份《房屋拆迁许可证》原本的限期是20081012009930日。而经过延期,时间都大大的往后推了。第一次盖章延期至2011331日,第二次盖章延期至2011930日,第三次盖章延期至2012331日。令人感到疑惑的是,第一次延期是在原拆迁许可证失效两年以后所做的许可,且每项延期许可既没有延期的起始时间,而且一次延期时间大大超过原拆迁许可的期限。就此现象而言,夏德飞的辩护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认为:“该许可期限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此外,延期许可应另行提出申请,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重新颁发许可证,而不是在原有的许可证背面盖章。如此不合法定程序,新区管委会又怎能拆除夏德飞的房屋呢?”

不仅如此,在房产的评估上也不是合法的。根据2007329日修正后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主张评估机构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参加的不少于三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而当时的评估机构根本就不够3家,而且,评估机构的选定也没有征得当事人夏德飞的同意,而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自我决定的。房产的评估牵涉着夏德飞的切身利益,在此,他却被“剥夺”了发言权,于理于法都难以说通。

夏德飞对于新区管委会的“合法拆除”以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裁决的质疑远不止这些,例如,在《房屋拆迁协商笔录》中根本没有他的签名,可房子依然要被拆除;在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前,却没有相关的听证程序等等。可这些质疑他都还可以忍受,最让他无可奈何又愤怒的是,他360多平方米的房屋,最后被承认合法享有的房产权却缩水一半儿,另一半却被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是违法建筑,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为各级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根本不具备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而且,由于目前该土地尚未被合法征收,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所建的房屋,自然不存在所谓违法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直接导致了夏德飞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大幅度减少,使自己的权益大大受损。夏德飞怎能不觉自己委屈呢?

尽管作为被告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和第三人的新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和说辞疑点重重、漏洞百出;尽管夏德飞的质疑句句在理、权益受损不言而喻,但是,201271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于2012329日作出的“温房发(20128号”《关于对夏德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以此宣布夏德飞败诉。

没有合理的解释,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信服的说辞,没有维护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夏德飞怎会服气?于是,2012718日,夏德飞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给自己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维护住自己的应有的权益。本案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20120911日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若是当初新区管委会和夏德飞能够精细沟通、仔细协商,达到“你情我愿”的拆迁境地,那么,随之而来的则是一个“共赢”和谐的局面。只可惜,新区管委会却是“一厢情愿”,忽略了夏德飞的感受,对夏德飞的房屋进行强拆,自然,受了“委屈”的夏德飞就会奋起反抗,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讨一个说法。虽不至于弄到“两败俱伤”,但也是一个费时、费力、费财的过程,自然双方也不好受。因此,凡事都要“你情我愿”,“一厢情愿”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