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救人受伤,责任自负?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为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广州日报20120802)

危急关头救人,却要因为“妨碍交通安全”而被追究事故责任,这是很多人都想不通的一个问题。也正是因为想不通,所以才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热议与讨论。但热议与讨论的结果,依然是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承担25%的责任。

诚如市民质疑的那样,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呢?对于此说,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认为,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而昨日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则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很显然,市民的质疑是从伦理道义上来讲的,律师的观点是从理性分析角度而提出的,交警的责任认定则是按照有关法规条例来进行的。表面上看这三者之间并无矛盾,但仔细推敲却令人顿生冷意。

联想起佛山小悦悦事件,当我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而批评那些见义不为时,我们可曾想到他们为何见义不为?他们究竟在担心些什么?当我们一味抱怨这个社会如何冷漠、良知如何泯灭之时,又何曾理解那些“做了好事反被追责”者内心的酸楚?设若人人在面临危急时刻都要经过大肆思索才能做出最佳选择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理性”又会将人性的善良引向何方?

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说,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怪哉,难道我们的社会已经法制化到了一个1岁的女童也要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难道规定说人若不让车将其撞伤就不可以负全责吗?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还说,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已经妨碍了交通安全。又一个怪哉,李舒舒受伤明明是为了避免车祸的施救行为,怎么就妨碍交通安全了?难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发生车祸时不让救人的规定?设若这一说法成立的话,那么那个为救卧轨者双腿被轧掉的最美铁路警察为什么没有被追责?

现今是一个缺少道德救赎而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时代。见义勇为,就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当见义勇为与某些法规条例发生冲突时,首先值得肯定的应当是对生命的敬畏而非那些僵硬的条条框框。——公民见义勇为,却还要背上一副为自己行为担责的枷锁,那么以后谁还愿意去做好事?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我们或者我们的孩子遇到了困难、受到了伤害,又该向谁求助或者求救?

任何把人民群众生命视为垃圾或草芥的行为,都是对和谐社会的亵渎、对人性的摧残。所以,在李舒舒受伤住院而相关费用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之下,我们有必要追问:这种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

(李吉明201282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